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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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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否证——以法律语言的意义问题为主线
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概念法学作为法典化“科学的”路径之证成
法律史
君子之道与法治国家
新瓶旧酒: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价值与路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空间治理央地权力配置的逻辑展开与法治进路
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价值论
公民监督权的规范构造与基本类型——基于《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考察
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裁量基准二阶构造的法理展开
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科学立法的事实证明——基于立法立项的分析
刑法学
轻微犯罪无罪化处理问题探讨
罪刑关系的体系化及其实现
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民商法学
民法典编纂知识史与当代中国民法典特色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诉讼法学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经济法学
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
法典编纂视野下劳动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劳动者休假正当事由的判断标准与规范路径
劳动法制定中的体系化与法典化
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三重逻辑:规范、价值和功能
论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及其管控路径
国际法学
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的管辖权:演化规则与关联结构
世界主义及其超越——兼论中国视野中的全球正义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态势、挑战与展望
生成式AI的治理研究:以ChatGPT为例
国家安全学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否证——以法律语言的意义问题为主线
张翅翔
雷磊
摘要: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借助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发展出语义虚无论据,并质疑法律语言具有预先确定和具有约束力的意义。在实用论者看来,语义虚无论据可以得到无用论和冗余论的支撑。但是这类论据过于激进,无法得到语言哲学上的证立。尽管法律语言具有动态变化开放的特点,但法律文本仍然是解读规范意旨的重要依据,语言意义也具有解释层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要真正理解法律和司法裁判,就要尊重法律语言的独立性及其规范性,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等法治价值。法律规则的语言意义(文义)既是司法裁判的“初始之言”,也是限制其他解释方法随意发挥作用的“终止之语”。
关键词:
司法实用主义
法律语言
文义
法的安定性
法律解释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1期
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郭创拓
摘要:
科研自主权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权力让渡,而是基于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专业背景的“信任自主”与科研项目合同的“绩效自主”,包含作为个体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与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自治两个维度,其权能在于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扰与积极实现科研责任。科研自主权改革既需“还权”也要“赋能”。我国当前科研自主权改革在渐进式放权的同时,存在强化科研绩效评价“隐性控制”、混淆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容错免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欲真正落实科研自主权,需恪守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由政策性放权转变为法治化赋能,通过建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专业监督为辅助的科研监督体系,弱化绩效评价指标的刚性约束,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等,实现静态层面的权利回归与动态层面的权利行使的统筹协调,最终建立与科研自主性相匹配的自主权改革路径。
关键词:
科研自主
绩效评价
契约精神
还权赋能
容错免责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概念法学作为法典化“科学的”路径之证成
周小凡
摘要:
概念法学为“科学的”法典化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路径。一方面,其法典化立法结果影响到近代欧洲乃至世界私法学的成长,另一方面,其法典化实践经验也为此后的法典编纂与法律实施提供了优化思路。在概念法学之“科学的”法典化路径上,18、19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潮至历史法学派对科学体系的追求成为法典化科学方法之滥觞;萨维尼、普赫塔、耶林和温德沙伊德等传统“概念法学”者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建构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新之本。法典化并非静止的立法过程,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所引发的针对概念法学的激烈学术争论提供了法典化成效的评价依据。梳理论证概念法学“科学的”法典化历程,提炼其对于建构和谐的法典结构体系、孕育法律进化理念以及充分发挥法学家建构功用之经验,有利于发挥概念法学关注体系性、融贯性等天然优势,为我国稳健的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借鉴。
关键词:
法典化
概念法学
“科学的”立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君子之道与法治国家
严存生
摘要:
在西方,“法治”意味着“多数人之治”(民主),“人治”则意味着“少数人之治”。但在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里并无此义。却认为法为道之用,因而在法治国家里执政者就是“执道者”。所以只有知道、行道者的“君子”才能承担这一神圣任务。而“君子”在社会里却是少数。所以,“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之治”,而是“君子之治”。这一“法治”怎么评价?想就此谈点浅见,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比较。
关键词:
君子之道
法治国家
执政者
君子之治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新瓶旧酒: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价值与路径
谢晶
摘要:
现代化是传统基础上的现代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非盲目固守传统,而是以传统为根基,在继承之后推进传统,实现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传统是将作为“活的善”的“统”传递下去,文化是人文化,使人心悦诚服。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一直不断自我更新、修正、完善、超越,故而能永葆优秀的特性,绵延不绝。儒家是我国传统时代影响最大最广,也是善于海纳百川、集众家之长的学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从儒家入手。在司法中,传统文化与法律相通相契的部分,可以融贯相促;民事领域遇法律空白,传统文化可以进行漏洞填补;若传统文化与法律出现冲突,则应尝试协调、缓和。在个案裁判中,传统文化主要通过解释的方法融入司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典型案例时融入传统文化,以垂范各级法院的司法工作。
关键词: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创造性转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裁判
司法价值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空间治理央地权力配置的逻辑展开与法治进路
杜辉
杨景晖
摘要:
空间治理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在基于空间主导功能确定不同区域的治理任务。为了满足不同功能空间的制度需求,须进一步优化中央和地方在不同空间中扮演的治理角色。对于因涉国家战略而需严格管控的空间,应强化中央纵向调控,保证管控任务顺利完成;对于因功能异质而需区别对待的空间,应发挥地方积极主动实现细化治理;对于因功能关联而需地方联动治理的空间,应基于辅助性原则的理念界分层级之间的协调任务,促使地方联动共治。在改革路径上,应基于空间治理事权、立法权、组织权协同配置的思路推动央地权力优化,明确中央围绕严格管控空间的专属性权力,强化地方在功能异质空间治理中的自主性权力,并界分层级间针对功能关联空间的协调性权力。
关键词:
空间治理
空间功能
央地关系
权力配置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价值论
赵谦
摘要:
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作为执政党在政治建设目标、方向上的革新性规范表达,旨在设定巩固政治领导所涉功能目标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并往往外化至执政党领导下的依宪执政共同体来予以确证。可依循全过程人民民主功能目标定位下的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策略指引,从民主认同维度的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和民主创新维度的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这两个方面,来阐明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事项范围。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作为一种预设权威创制规范设定,具体指向实现价值层面宣示与教化的政治领导法规,以达到相应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有机融合。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则作为一种预设权威变迁规范设定,具体指向实现价值层面形式与方法创新的政治领导法规,以切实推动执政党价值革新。基于此,应通过明晰这两个方面的规范事项表达要旨,来检视、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导向下人民民主与执政党领导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
政治领导法规
全过程人民民主
自我革命
价值认同
价值创新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公民监督权的规范构造与基本类型——基于《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考察
姜兴智
王勇
摘要:
公民监督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监督权宪法规范内涵与保障模式的模糊不清,造成公民监督实践中的路径阙如、救济缺位以及目的异化等困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贯通“公民”监督与“人民”监督的关键所在。厘清公民监督权规范生成与概念分野的基本逻辑,基于公民监督的规范结构与制度逻辑,对具体监督权及其国家保护义务进行类型化研究,是明确公民监督权体系化构建路径之基础。应通过形成公民监督权宪法规范体系性解释、建构公民监督权“二阶层”解释路径、促进公民监督权释法目的的“价值性托付”,实现全过程民主监督理念下公民监督制度的全要素完善。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公民监督权
法治监督
宪法
论文出处:
《学习论坛》 2024年1期
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廖吕有
摘要:
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而目前的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失信惩戒为主,导致失信惩戒功能对风险预防功能的挤压,行政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叠,行政黑名单制度设计预期的落空,以及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不当侵害。风险预防功能与失信惩戒功能在规制目的、规制地位、正当性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信用”的风险工具属性、“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风险预防功能的独立性等理据,行政黑名单制度应当转向风险预防定位,并需在列入程序、跨领域参考、合比例衡量、修复标准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关键词:
行政黑名单制度
失信惩戒
风险预防
信用规制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裁量基准二阶构造的法理展开
刘义
摘要:
现代社会的高阶立法主要是一种框架秩序,行政机关制定和适用裁量基准时享有二阶裁量空间,裁量基准兼具法制定与法适用的双重属性。但是,上位法规范和一般法原则仍对这种二阶裁量有框架拘束力,故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统合法理是“行政自主与法律拘束的统一”。这一法理既是行政裁量之治的核心要义,也是司法监督执法裁量理由的基本准据。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我国裁量基准的载体,但目前规范性文件趋同化程度较高,宜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表达,形成层级裁量基准体系。
关键词:
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行政自主
法律拘束
地方政府规章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谢尚果
赵佳成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罚款
裁量基准
执行规则
监督制度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科学立法的事实证明——基于立法立项的分析
卫凯博
江国华
摘要:
立法事实的证明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是立法科学性的重要证成路径。在立法立项中存在立法理由说明活动。就性质而言,立法事实证明是立法理由说明不可或缺的内容;就功能而言,立法事实证明是立法理由说明之充分性的核心指标。立法事实关涉立法目的,立法事实的证明是厘定立法问题意识的关键所在,有利于精准汇聚社会共识;立法事实关涉立法论证,立法事实的证明是体现立项论证充分性的关键所在,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依据;立法事实关涉立法效率,立法事实的证明是提升代表议案或者立法建议项目通过率的关键所在,能够增强治理主体的参与落实度。立法事实的证明包括证明对象和实现机制。立法事实证明的实现机制由证明主体、基本组织制度和证明机制构成;立法事实本身及其三个维度是立法事实证明对象,包括立法事实的相关性及其程度、立法事实的普遍性和重大性、不良的价值评价;举证、质证、认证活动是立法事实证明机制。
关键词:
立法事实的证明
科学立法
立法立项
社会治理
实现机制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轻微犯罪无罪化处理问题探讨
陈光中
李作
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犯罪结构呈现出法定犯、轻罪化扩张现象,催生了以“犯罪总量不断增加、轻重罪比例逐渐分化”为特征的轻罪时代到来。与之相对,以惩罚矫治与强制规范为目的的传统刑事法律在应对轻微犯罪增多的挑战时,存在犯罪治理方式固化、出罪路径局限及犯罪附随后果溢出效应严重等问题,探讨轻微犯罪案件适度无罪化处理具有相当的必要性。轻微犯罪案件适度无罪化处理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展开,具体包括:实体法上,应当秉持“原则上不再继续增设轻罪罪名,例外情形谨慎增设轻罪罪名”,同时激活“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程序法上,则应当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在出罪端完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效能。
关键词:
轻罪时代
轻罪犯罪案件
无罪化
不起诉
“但书”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1期
罪刑关系的体系化及其实现
彭文华
摘要:
罪刑关系所涉及的范畴、内容以及要素等需要立足于系统思维,通过关系网络和“群”的概念、框架来把握。罪刑关系既是罪刑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也是刑法、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律规范等之间有关罪刑运用的整合化、系统化关系。法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新时代我国罪刑关系的体系化指明了方向。罪刑关系在价值目标上应当实现由偏重秩序维护转向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由偏重结果正义转向结果正义与分配正义并重、由多极化转向一体化、由粗放化转向精细化。罪刑关系的体系化需要以罪刑体系与结构的体系化为基础,在确保逻辑优化与价值评价活性化的同时,通过双轨化制度的构建、罪刑体系的贯通以及罪刑关系的内外协同来实现。
关键词:
罪刑关系
罪刑规范
犯罪体系
刑罚结构和体系
刑事一体化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周啸天
摘要: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关键词:
共犯体系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共犯体系
反思性检讨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方文军
摘要:
贩卖毒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目前仍有不少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函待研究。本文分析其中较为重要的几个问题,包括:违规出售含被管制麻精药品复方制剂的定性,用毒品交换财物、偿还债务、质押借钱、冲抵资等行为的性质,用制毒物品换取毒品的定性,互易毒品的性质,贩卖毒品过程中赠送毒品的定性,购买毒品后退货情形的处理等。对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区别处理。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制毒物品
质押
互易毒品
毒品犯罪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问题
复方制剂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期
民法典编纂知识史与当代中国民法典特色
苏彦新
摘要:
从知识史的视角来梳理近代欧洲民法典编纂,无疑会为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的知识支援以及反思的参照物。中西古今都存在集合式的法律汇编,而在理性思想指导下,以特定的工商经济需要作为基础,围绕个人权利本位,进而实现民族国家法律统一,并以逻辑化、体系化方式编纂民法典,是近代欧陆民法法系的现象。防止法官擅断,实现权力平衡,满足自由竞争经济,划定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边界,构成了近代欧洲民法典的立法用意。然而,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对公共福祉失却先见,更遑论对社会伦理、实质正义进行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汲取以往的民法典编纂经验,又弥补其缺失,在恪守逻辑化、体系化的同时,始终以中国的现实生活为鹄的,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主体创造性、积极性时,注重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实现平衡。实践中,面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内在的张力,需严守职业主义与现代知识分工,以法律教义学方法兼顾民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融贯,以敏感识见、精细操作的解释论来解决。
关键词:
理性思想
民法典编纂
经验教训
中国特色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高圣平
摘要: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关键词:
债务人破产
禁止重复申报
申报恒定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邢海宝
李东阳
摘要:
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关键词:
民法典
委托合同
公司董事
谨慎义务
信义法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刘少军
姜雪莹
摘要: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关键词:
企业合规
法院参与
司法审查
不起诉
论文出处:
《学术界》 2024年1期
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曹志勋
摘要:
虽然历经改革努力与修法,立案审查问题及“立案难”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包括“预立案”现象在内的司法实践对立案证据的重视有多重理由。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张力,无法在立案阶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两大法系的共通经验也不包括这一要求。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立案前后阶段的分工,法院更应当在立案且送达后收集证据并据此审查诉讼要件。证据调查在庭审结构中的位置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也反对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不过,在涉及纯粹程序性事项和与公益相关的特别规则时,应当例外地承认立案证据要求。
关键词:
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
诉讼要件
被告答辩
证据调查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
许多奇
摘要:
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构的三元目标冲突下,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面临衔接失灵的困境,应转变理念走向容错性监管。容错性监管并非不监管抑或运动式监管,而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对容错空间,激励创新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在常态化监管中稳定预期。在双层容错机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上层容错主体,容错免责的客体是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金融监管者,容错内容应从单纯的开发区域试验田,向全面推动监管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双头并进转化,同时突出程序优先性与问责精准化。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合规科技
双层容错机制
包容性监管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法典编纂视野下劳动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班小辉
摘要:
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域外适用是我国劳动法典编纂论证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结合立法与实践,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两条劳动法的域外适用路径:一是直接适用劳动法;二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指引适用。然而,上述路径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适用逻辑并不清晰。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应当明确域外适用范围的条款表述,且不宜纳入法律适用法规则。以是否存在统一的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作为考察依据,不同国家劳动立法呈现出差异化的域外适用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共性的立法管辖标准,即以“真实联系”为核心。故此,在设计劳动法典的域外适用条款时,可考虑在地域适用范围中融入真实联系原则,以完善域外适用的表述,同时协调劳动法典域外适用与法律适用法规则的内在逻辑,谨慎适用强制性规范,将域外适用范围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情形,并允许当事人做出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保护的法律选择。
关键词:
劳动法典编纂
域外适用
真实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宋保振
摘要:
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据有三:社会权对弱者的救济、社会权的数字化拓展以及“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与社会权的契合。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依照社会权的任务为权益保障设置阶段目标,既维持数字化生活的“最低水准”,实现数字红利分配正义,以及从个体救助转向普惠福利;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权的功能以为权益保障提供路径指引,既在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和受益权指引下,构造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社会权
数字人权
数字正义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劳动者休假正当事由的判断标准与规范路径
程凌
摘要:
休假的本质是具备正当事由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理论基础是劳动给付是否可期待。整体而言,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一般规则涉及权利义务的位阶划分、比例原则与个案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休假事由正当性的判断可类型化为两种矛盾情形,包括劳动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的权利冲突、劳动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冲突。在休假正当事由的规范路径方面,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给付义务的免除规定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规范方式,关于劳动给付义务免除的正当事由则采取列举式与开放性规定,确保社会变迁背景下规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应当对假期做出更精细的类型化规范,注重女性平等权,贯彻“工作—家庭平衡理念”,强化用人单位的准假义务,完善假期用工成本的多元化分担机制,促进劳动者休假权的落实。
关键词:
休假事由
正当性判断
利益衡量
规范路径
位阶划分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劳动法制定中的体系化与法典化
董保华
摘要:
劳动法制定中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是两个互相有联系的不同命题。法典化取决于法与法律有机体的关系,具有对外封闭与对内自洽的属性,通过对法国与俄罗斯两部劳动法典的历史溯源,可以看到劳动法并不必然与法典化相联系。体系化取决于法与社会有机体的关系,主要反映社会化的要求,具有对外开放与对内多元的特点。社会有机体是按问题与对策的逻辑生成的,契约社会、团体社会、福利社会的分层关系是关注重点,应然的社会政策法涉及三种权力与三种权利的关系。劳动法能否转化为劳动法典,取决于法律有机体与社会有机体的相互关系,两个有机体的重合部分也成为法典化与体系化聚焦点。社会化与法典化的良性关系是劳动法典产生的前提,目前我国尚未达到这一条件。劳动法典编纂要向后代负责,要防止将阻力当作助力、限制条件当作促进条件来理解的现象。
关键词:
劳动法典
法律有机体
社会有机体
秩序法
管制法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三重逻辑:规范、价值和功能
杜辉
杨哲
摘要:
在全球气候治理司法化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呈现出全面积极的态度。气候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领域,亟须形成体系性的本土化方案。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主体性,需要将气候司法的概念体系、功能定位、审判机制、裁判体系与规则等置于中国法治现代化特定背景和社会结构条件之中予以把握,其内在逻辑是涵括规范体系、价值序列和功能定位的动态体系。当前,中国气候司法规范体系中的多层次立法呈现间接、倡导属性,且多元化司法规范创制不足,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继而诱导出气候司法规范的周延性困境和融贯性难题。在此情形下,气候司法所保护法益的识别和核心价值尚未被清晰地析出,且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政策权衡、经济诱因等诸多外部因素限制着对气候变化案件的价值判断。这些都深刻地影响气候司法作为公益型司法与治理型司法的双重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此,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方式与进路需要基于规范、价值和功能三重逻辑及其呈现的问题或要求展开。首先,强化多重规范秩序的塑造,从公私法协同出发推动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化,通过强化次级气候司法规范凝聚共识,借助多元法律解释方法提升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融通性。其次,以利益为核心建构法律论证的权威,通过涉碳利益的衡量强化裁判的实质理由,通过气候环境利益的多维保护强化裁判的开放性,通过外在因素与法律因素的平衡强化裁判的权威理由。最后,精准塑造气候司法的双重功能,以风险预防原则构建预防性公益型气候司法,以政策的司法化构建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气候司法。
关键词:
气候司法
本土化
司法规范体系
法律论证
气候司法功能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1期
论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及其管控路径
蒋力啸
于宏源
摘要:
碳定价是气候变化治理的一种市场化手段。当前关于碳定价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某个具体的碳定价机制,较少从宏观上考察碳定价的发展态势。在宏观层面,全球碳定价总体上呈现多层次、无中心、少协调、弱连接的碎片化发展特征。从生成机理上看,这种碎片化发展状态是碳定价机制差异化发展的结果,若不加以有效管控,可能会减损全球减排效率、破坏全球贸易体系。当前,管控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有四条可能路径:碳定价机制连接、碳市场单边延伸、“气候俱乐部”和多边主义路径。国际社会应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治理进程为内核的多边治理理念,运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治理思路,采取标本兼治的治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多边主义治理路径。
关键词:
碳定价
碎片化
全球气候治理
碳边境调节
“气候俱乐部”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4年1期
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的管辖权:演化规则与关联结构
孙南翔
摘要:
国家管辖规则及其结构安排是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之一。域外管辖的传统法理基础来自国家对领土的有效管辖,并在实践中派生出领土延伸和域外投射两种类型。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对人、事物、行为和场所的管辖均具有了衍生特征。与其从领土的角度考察域外管辖权,不如以“联系”为焦点探索国家管辖规则。国家管辖权的合理配置面临大国过度管辖与小国“搭便车”等难题,对此可在认可多元主义管辖权必然存续的背景下,探索将国家与管辖对象之间“联系”的紧密和重要程度作为评价管辖权行使正当性的方法,同时发挥跨国企业的主动选择能动性,强化各国维护国际公共秩序的责任。在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中,“真实联系”与“合法利益”应是行使域外管辖权考量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
管辖权
域外适用
真实联系
合法利益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世界主义及其超越——兼论中国视野中的全球正义
伏佳佳
张国清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加速推进,国际关系更加紧密,大国竞争趋于激烈,世界持续动荡,国际的、区域的社会发展差距依然悬殊,全球正义成为学界热点,世界主义是其重要一支。由于不存在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政府,世界主义的可行性值得质疑。这种理论表面上是美好的,实质上是危险的,潜伏着“人权高于主权”的自由主义预设,是西方“普世价值”理论的另一版本。在全人类共同价值指引下,我们将重构全球正义的蓝图,提出中国视野中的全球正义。它尊重各个独立民族国家的主权及其核心利益,承认各国民主发展水平差异,尊重公民基本人权,承认全人类共同价值,尊重各国人民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承认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是多元的,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多样的。它维护人类整体利益,回应人类共同关切,为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诸多难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中国视野
全球正义
世界主义
民族国家
全人类共同价值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态势、挑战与展望
程乐
摘要:
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技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催生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市场,改变了信息和知识的生产方式,重塑了人类与技术的交互模式,对教育、金融、媒体和游戏等行业均产生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全球各国纷纷出台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抢占战略制高点。与此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暴露出的数据泄露、虚假内容生成、不当利用等安全风险也引起各国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运用和治理,不再是某一国而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为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新挑战,应当平衡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技术创新和技术治理的关系、企业合规义务和企业负担能力的关系。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治理模式
立法
内外部挑战
多维平衡
论文出处:
《人民论坛》 2024年2期
生成式AI的治理研究:以ChatGPT为例
陈锐
江奕辉
摘要:
在自回归生成模型、预训练以及人类反馈强化学习等技术的基础上,ChatGPT获得了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颠覆了过往人们关于人工智能的认知。但与此同时,ChatGPT在模型训练、生成内容以及应用等维度也带来了诸多类型的风险。在治理展开之前,应当明确人本主义是治理的价值基础,包容审慎的敏捷治理是治理的理念,“点面结合”的多方参与是治理的主体要求,多措并举的体系化方案是治理的模式。由此,治理的具体路径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建设标准训练数据集、健全人工智能训练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算法监管技术、落实全过程的伦理治理方案以及优化法律体系与法律责任配置。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AI
敏捷治理
风险治理
论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2024年1期
立格文摘
导出
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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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否证——以法律语言的意义问题为主线
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概念法学作为法典化“科学的”路径之证成
法律史
君子之道与法治国家
新瓶旧酒: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价值与路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空间治理央地权力配置的逻辑展开与法治进路
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价值论
公民监督权的规范构造与基本类型——基于《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考察
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裁量基准二阶构造的法理展开
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科学立法的事实证明——基于立法立项的分析
刑法学
轻微犯罪无罪化处理问题探讨
罪刑关系的体系化及其实现
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民商法学
民法典编纂知识史与当代中国民法典特色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诉讼法学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经济法学
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
法典编纂视野下劳动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劳动者休假正当事由的判断标准与规范路径
劳动法制定中的体系化与法典化
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三重逻辑:规范、价值和功能
论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及其管控路径
国际法学
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的管辖权:演化规则与关联结构
世界主义及其超越——兼论中国视野中的全球正义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态势、挑战与展望
生成式AI的治理研究:以ChatGPT为例
国家安全学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否证——以法律语言的意义问题为主线
张翅翔
雷磊
摘要: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借助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发展出语义虚无论据,并质疑法律语言具有预先确定和具有约束力的意义。在实用论者看来,语义虚无论据可以得到无用论和冗余论的支撑。但是这类论据过于激进,无法得到语言哲学上的证立。尽管法律语言具有动态变化开放的特点,但法律文本仍然是解读规范意旨的重要依据,语言意义也具有解释层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要真正理解法律和司法裁判,就要尊重法律语言的独立性及其规范性,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等法治价值。法律规则的语言意义(文义)既是司法裁判的“初始之言”,也是限制其他解释方法随意发挥作用的“终止之语”。
关键词:
司法实用主义
法律语言
文义
法的安定性
法律解释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1期
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郭创拓
摘要:
科研自主权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权力让渡,而是基于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专业背景的“信任自主”与科研项目合同的“绩效自主”,包含作为个体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与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自治两个维度,其权能在于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扰与积极实现科研责任。科研自主权改革既需“还权”也要“赋能”。我国当前科研自主权改革在渐进式放权的同时,存在强化科研绩效评价“隐性控制”、混淆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容错免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欲真正落实科研自主权,需恪守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由政策性放权转变为法治化赋能,通过建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专业监督为辅助的科研监督体系,弱化绩效评价指标的刚性约束,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等,实现静态层面的权利回归与动态层面的权利行使的统筹协调,最终建立与科研自主性相匹配的自主权改革路径。
关键词:
科研自主
绩效评价
契约精神
还权赋能
容错免责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概念法学作为法典化“科学的”路径之证成
周小凡
摘要:
概念法学为“科学的”法典化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路径。一方面,其法典化立法结果影响到近代欧洲乃至世界私法学的成长,另一方面,其法典化实践经验也为此后的法典编纂与法律实施提供了优化思路。在概念法学之“科学的”法典化路径上,18、19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潮至历史法学派对科学体系的追求成为法典化科学方法之滥觞;萨维尼、普赫塔、耶林和温德沙伊德等传统“概念法学”者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建构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新之本。法典化并非静止的立法过程,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所引发的针对概念法学的激烈学术争论提供了法典化成效的评价依据。梳理论证概念法学“科学的”法典化历程,提炼其对于建构和谐的法典结构体系、孕育法律进化理念以及充分发挥法学家建构功用之经验,有利于发挥概念法学关注体系性、融贯性等天然优势,为我国稳健的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借鉴。
关键词:
法典化
概念法学
“科学的”立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君子之道与法治国家
严存生
摘要:
在西方,“法治”意味着“多数人之治”(民主),“人治”则意味着“少数人之治”。但在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里并无此义。却认为法为道之用,因而在法治国家里执政者就是“执道者”。所以只有知道、行道者的“君子”才能承担这一神圣任务。而“君子”在社会里却是少数。所以,“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之治”,而是“君子之治”。这一“法治”怎么评价?想就此谈点浅见,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比较。
关键词:
君子之道
法治国家
执政者
君子之治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新瓶旧酒: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价值与路径
谢晶
摘要:
现代化是传统基础上的现代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非盲目固守传统,而是以传统为根基,在继承之后推进传统,实现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传统是将作为“活的善”的“统”传递下去,文化是人文化,使人心悦诚服。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一直不断自我更新、修正、完善、超越,故而能永葆优秀的特性,绵延不绝。儒家是我国传统时代影响最大最广,也是善于海纳百川、集众家之长的学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从儒家入手。在司法中,传统文化与法律相通相契的部分,可以融贯相促;民事领域遇法律空白,传统文化可以进行漏洞填补;若传统文化与法律出现冲突,则应尝试协调、缓和。在个案裁判中,传统文化主要通过解释的方法融入司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典型案例时融入传统文化,以垂范各级法院的司法工作。
关键词: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创造性转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裁判
司法价值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空间治理央地权力配置的逻辑展开与法治进路
杜辉
杨景晖
摘要:
空间治理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在基于空间主导功能确定不同区域的治理任务。为了满足不同功能空间的制度需求,须进一步优化中央和地方在不同空间中扮演的治理角色。对于因涉国家战略而需严格管控的空间,应强化中央纵向调控,保证管控任务顺利完成;对于因功能异质而需区别对待的空间,应发挥地方积极主动实现细化治理;对于因功能关联而需地方联动治理的空间,应基于辅助性原则的理念界分层级之间的协调任务,促使地方联动共治。在改革路径上,应基于空间治理事权、立法权、组织权协同配置的思路推动央地权力优化,明确中央围绕严格管控空间的专属性权力,强化地方在功能异质空间治理中的自主性权力,并界分层级间针对功能关联空间的协调性权力。
关键词:
空间治理
空间功能
央地关系
权力配置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价值论
赵谦
摘要:
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作为执政党在政治建设目标、方向上的革新性规范表达,旨在设定巩固政治领导所涉功能目标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并往往外化至执政党领导下的依宪执政共同体来予以确证。可依循全过程人民民主功能目标定位下的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策略指引,从民主认同维度的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和民主创新维度的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这两个方面,来阐明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事项范围。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作为一种预设权威创制规范设定,具体指向实现价值层面宣示与教化的政治领导法规,以达到相应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有机融合。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则作为一种预设权威变迁规范设定,具体指向实现价值层面形式与方法创新的政治领导法规,以切实推动执政党价值革新。基于此,应通过明晰这两个方面的规范事项表达要旨,来检视、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导向下人民民主与执政党领导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
政治领导法规
全过程人民民主
自我革命
价值认同
价值创新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公民监督权的规范构造与基本类型——基于《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考察
姜兴智
王勇
摘要:
公民监督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监督权宪法规范内涵与保障模式的模糊不清,造成公民监督实践中的路径阙如、救济缺位以及目的异化等困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贯通“公民”监督与“人民”监督的关键所在。厘清公民监督权规范生成与概念分野的基本逻辑,基于公民监督的规范结构与制度逻辑,对具体监督权及其国家保护义务进行类型化研究,是明确公民监督权体系化构建路径之基础。应通过形成公民监督权宪法规范体系性解释、建构公民监督权“二阶层”解释路径、促进公民监督权释法目的的“价值性托付”,实现全过程民主监督理念下公民监督制度的全要素完善。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公民监督权
法治监督
宪法
论文出处:
《学习论坛》 2024年1期
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廖吕有
摘要:
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而目前的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失信惩戒为主,导致失信惩戒功能对风险预防功能的挤压,行政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叠,行政黑名单制度设计预期的落空,以及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不当侵害。风险预防功能与失信惩戒功能在规制目的、规制地位、正当性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信用”的风险工具属性、“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风险预防功能的独立性等理据,行政黑名单制度应当转向风险预防定位,并需在列入程序、跨领域参考、合比例衡量、修复标准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关键词:
行政黑名单制度
失信惩戒
风险预防
信用规制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裁量基准二阶构造的法理展开
刘义
摘要:
现代社会的高阶立法主要是一种框架秩序,行政机关制定和适用裁量基准时享有二阶裁量空间,裁量基准兼具法制定与法适用的双重属性。但是,上位法规范和一般法原则仍对这种二阶裁量有框架拘束力,故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统合法理是“行政自主与法律拘束的统一”。这一法理既是行政裁量之治的核心要义,也是司法监督执法裁量理由的基本准据。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我国裁量基准的载体,但目前规范性文件趋同化程度较高,宜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表达,形成层级裁量基准体系。
关键词:
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行政自主
法律拘束
地方政府规章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谢尚果
赵佳成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罚款
裁量基准
执行规则
监督制度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科学立法的事实证明——基于立法立项的分析
卫凯博
江国华
摘要:
立法事实的证明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是立法科学性的重要证成路径。在立法立项中存在立法理由说明活动。就性质而言,立法事实证明是立法理由说明不可或缺的内容;就功能而言,立法事实证明是立法理由说明之充分性的核心指标。立法事实关涉立法目的,立法事实的证明是厘定立法问题意识的关键所在,有利于精准汇聚社会共识;立法事实关涉立法论证,立法事实的证明是体现立项论证充分性的关键所在,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依据;立法事实关涉立法效率,立法事实的证明是提升代表议案或者立法建议项目通过率的关键所在,能够增强治理主体的参与落实度。立法事实的证明包括证明对象和实现机制。立法事实证明的实现机制由证明主体、基本组织制度和证明机制构成;立法事实本身及其三个维度是立法事实证明对象,包括立法事实的相关性及其程度、立法事实的普遍性和重大性、不良的价值评价;举证、质证、认证活动是立法事实证明机制。
关键词:
立法事实的证明
科学立法
立法立项
社会治理
实现机制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轻微犯罪无罪化处理问题探讨
陈光中
李作
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犯罪结构呈现出法定犯、轻罪化扩张现象,催生了以“犯罪总量不断增加、轻重罪比例逐渐分化”为特征的轻罪时代到来。与之相对,以惩罚矫治与强制规范为目的的传统刑事法律在应对轻微犯罪增多的挑战时,存在犯罪治理方式固化、出罪路径局限及犯罪附随后果溢出效应严重等问题,探讨轻微犯罪案件适度无罪化处理具有相当的必要性。轻微犯罪案件适度无罪化处理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展开,具体包括:实体法上,应当秉持“原则上不再继续增设轻罪罪名,例外情形谨慎增设轻罪罪名”,同时激活“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程序法上,则应当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在出罪端完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效能。
关键词:
轻罪时代
轻罪犯罪案件
无罪化
不起诉
“但书”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1期
罪刑关系的体系化及其实现
彭文华
摘要:
罪刑关系所涉及的范畴、内容以及要素等需要立足于系统思维,通过关系网络和“群”的概念、框架来把握。罪刑关系既是罪刑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也是刑法、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律规范等之间有关罪刑运用的整合化、系统化关系。法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新时代我国罪刑关系的体系化指明了方向。罪刑关系在价值目标上应当实现由偏重秩序维护转向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由偏重结果正义转向结果正义与分配正义并重、由多极化转向一体化、由粗放化转向精细化。罪刑关系的体系化需要以罪刑体系与结构的体系化为基础,在确保逻辑优化与价值评价活性化的同时,通过双轨化制度的构建、罪刑体系的贯通以及罪刑关系的内外协同来实现。
关键词:
罪刑关系
罪刑规范
犯罪体系
刑罚结构和体系
刑事一体化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周啸天
摘要: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关键词:
共犯体系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共犯体系
反思性检讨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方文军
摘要:
贩卖毒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目前仍有不少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函待研究。本文分析其中较为重要的几个问题,包括:违规出售含被管制麻精药品复方制剂的定性,用毒品交换财物、偿还债务、质押借钱、冲抵资等行为的性质,用制毒物品换取毒品的定性,互易毒品的性质,贩卖毒品过程中赠送毒品的定性,购买毒品后退货情形的处理等。对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区别处理。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制毒物品
质押
互易毒品
毒品犯罪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问题
复方制剂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期
民法典编纂知识史与当代中国民法典特色
苏彦新
摘要:
从知识史的视角来梳理近代欧洲民法典编纂,无疑会为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的知识支援以及反思的参照物。中西古今都存在集合式的法律汇编,而在理性思想指导下,以特定的工商经济需要作为基础,围绕个人权利本位,进而实现民族国家法律统一,并以逻辑化、体系化方式编纂民法典,是近代欧陆民法法系的现象。防止法官擅断,实现权力平衡,满足自由竞争经济,划定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边界,构成了近代欧洲民法典的立法用意。然而,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对公共福祉失却先见,更遑论对社会伦理、实质正义进行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汲取以往的民法典编纂经验,又弥补其缺失,在恪守逻辑化、体系化的同时,始终以中国的现实生活为鹄的,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主体创造性、积极性时,注重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实现平衡。实践中,面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内在的张力,需严守职业主义与现代知识分工,以法律教义学方法兼顾民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融贯,以敏感识见、精细操作的解释论来解决。
关键词:
理性思想
民法典编纂
经验教训
中国特色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高圣平
摘要: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关键词:
债务人破产
禁止重复申报
申报恒定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邢海宝
李东阳
摘要:
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关键词:
民法典
委托合同
公司董事
谨慎义务
信义法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1期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刘少军
姜雪莹
摘要: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关键词:
企业合规
法院参与
司法审查
不起诉
论文出处:
《学术界》 2024年1期
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曹志勋
摘要:
虽然历经改革努力与修法,立案审查问题及“立案难”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包括“预立案”现象在内的司法实践对立案证据的重视有多重理由。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张力,无法在立案阶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两大法系的共通经验也不包括这一要求。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立案前后阶段的分工,法院更应当在立案且送达后收集证据并据此审查诉讼要件。证据调查在庭审结构中的位置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也反对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不过,在涉及纯粹程序性事项和与公益相关的特别规则时,应当例外地承认立案证据要求。
关键词:
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
诉讼要件
被告答辩
证据调查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
许多奇
摘要:
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构的三元目标冲突下,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面临衔接失灵的困境,应转变理念走向容错性监管。容错性监管并非不监管抑或运动式监管,而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对容错空间,激励创新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在常态化监管中稳定预期。在双层容错机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上层容错主体,容错免责的客体是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金融监管者,容错内容应从单纯的开发区域试验田,向全面推动监管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双头并进转化,同时突出程序优先性与问责精准化。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合规科技
双层容错机制
包容性监管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法典编纂视野下劳动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班小辉
摘要:
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域外适用是我国劳动法典编纂论证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结合立法与实践,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两条劳动法的域外适用路径:一是直接适用劳动法;二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指引适用。然而,上述路径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适用逻辑并不清晰。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应当明确域外适用范围的条款表述,且不宜纳入法律适用法规则。以是否存在统一的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作为考察依据,不同国家劳动立法呈现出差异化的域外适用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共性的立法管辖标准,即以“真实联系”为核心。故此,在设计劳动法典的域外适用条款时,可考虑在地域适用范围中融入真实联系原则,以完善域外适用的表述,同时协调劳动法典域外适用与法律适用法规则的内在逻辑,谨慎适用强制性规范,将域外适用范围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情形,并允许当事人做出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保护的法律选择。
关键词:
劳动法典编纂
域外适用
真实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宋保振
摘要:
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据有三:社会权对弱者的救济、社会权的数字化拓展以及“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与社会权的契合。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依照社会权的任务为权益保障设置阶段目标,既维持数字化生活的“最低水准”,实现数字红利分配正义,以及从个体救助转向普惠福利;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权的功能以为权益保障提供路径指引,既在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和受益权指引下,构造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社会权
数字人权
数字正义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劳动者休假正当事由的判断标准与规范路径
程凌
摘要:
休假的本质是具备正当事由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理论基础是劳动给付是否可期待。整体而言,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一般规则涉及权利义务的位阶划分、比例原则与个案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休假事由正当性的判断可类型化为两种矛盾情形,包括劳动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的权利冲突、劳动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冲突。在休假正当事由的规范路径方面,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给付义务的免除规定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规范方式,关于劳动给付义务免除的正当事由则采取列举式与开放性规定,确保社会变迁背景下规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应当对假期做出更精细的类型化规范,注重女性平等权,贯彻“工作—家庭平衡理念”,强化用人单位的准假义务,完善假期用工成本的多元化分担机制,促进劳动者休假权的落实。
关键词:
休假事由
正当性判断
利益衡量
规范路径
位阶划分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1期
劳动法制定中的体系化与法典化
董保华
摘要:
劳动法制定中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是两个互相有联系的不同命题。法典化取决于法与法律有机体的关系,具有对外封闭与对内自洽的属性,通过对法国与俄罗斯两部劳动法典的历史溯源,可以看到劳动法并不必然与法典化相联系。体系化取决于法与社会有机体的关系,主要反映社会化的要求,具有对外开放与对内多元的特点。社会有机体是按问题与对策的逻辑生成的,契约社会、团体社会、福利社会的分层关系是关注重点,应然的社会政策法涉及三种权力与三种权利的关系。劳动法能否转化为劳动法典,取决于法律有机体与社会有机体的相互关系,两个有机体的重合部分也成为法典化与体系化聚焦点。社会化与法典化的良性关系是劳动法典产生的前提,目前我国尚未达到这一条件。劳动法典编纂要向后代负责,要防止将阻力当作助力、限制条件当作促进条件来理解的现象。
关键词:
劳动法典
法律有机体
社会有机体
秩序法
管制法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三重逻辑:规范、价值和功能
杜辉
杨哲
摘要:
在全球气候治理司法化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呈现出全面积极的态度。气候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领域,亟须形成体系性的本土化方案。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主体性,需要将气候司法的概念体系、功能定位、审判机制、裁判体系与规则等置于中国法治现代化特定背景和社会结构条件之中予以把握,其内在逻辑是涵括规范体系、价值序列和功能定位的动态体系。当前,中国气候司法规范体系中的多层次立法呈现间接、倡导属性,且多元化司法规范创制不足,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继而诱导出气候司法规范的周延性困境和融贯性难题。在此情形下,气候司法所保护法益的识别和核心价值尚未被清晰地析出,且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政策权衡、经济诱因等诸多外部因素限制着对气候变化案件的价值判断。这些都深刻地影响气候司法作为公益型司法与治理型司法的双重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此,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方式与进路需要基于规范、价值和功能三重逻辑及其呈现的问题或要求展开。首先,强化多重规范秩序的塑造,从公私法协同出发推动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化,通过强化次级气候司法规范凝聚共识,借助多元法律解释方法提升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融通性。其次,以利益为核心建构法律论证的权威,通过涉碳利益的衡量强化裁判的实质理由,通过气候环境利益的多维保护强化裁判的开放性,通过外在因素与法律因素的平衡强化裁判的权威理由。最后,精准塑造气候司法的双重功能,以风险预防原则构建预防性公益型气候司法,以政策的司法化构建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气候司法。
关键词:
气候司法
本土化
司法规范体系
法律论证
气候司法功能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1期
论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及其管控路径
蒋力啸
于宏源
摘要:
碳定价是气候变化治理的一种市场化手段。当前关于碳定价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某个具体的碳定价机制,较少从宏观上考察碳定价的发展态势。在宏观层面,全球碳定价总体上呈现多层次、无中心、少协调、弱连接的碎片化发展特征。从生成机理上看,这种碎片化发展状态是碳定价机制差异化发展的结果,若不加以有效管控,可能会减损全球减排效率、破坏全球贸易体系。当前,管控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有四条可能路径:碳定价机制连接、碳市场单边延伸、“气候俱乐部”和多边主义路径。国际社会应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治理进程为内核的多边治理理念,运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治理思路,采取标本兼治的治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多边主义治理路径。
关键词:
碳定价
碎片化
全球气候治理
碳边境调节
“气候俱乐部”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4年1期
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的管辖权:演化规则与关联结构
孙南翔
摘要:
国家管辖规则及其结构安排是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之一。域外管辖的传统法理基础来自国家对领土的有效管辖,并在实践中派生出领土延伸和域外投射两种类型。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对人、事物、行为和场所的管辖均具有了衍生特征。与其从领土的角度考察域外管辖权,不如以“联系”为焦点探索国家管辖规则。国家管辖权的合理配置面临大国过度管辖与小国“搭便车”等难题,对此可在认可多元主义管辖权必然存续的背景下,探索将国家与管辖对象之间“联系”的紧密和重要程度作为评价管辖权行使正当性的方法,同时发挥跨国企业的主动选择能动性,强化各国维护国际公共秩序的责任。在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中,“真实联系”与“合法利益”应是行使域外管辖权考量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
管辖权
域外适用
真实联系
合法利益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1期
世界主义及其超越——兼论中国视野中的全球正义
伏佳佳
张国清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加速推进,国际关系更加紧密,大国竞争趋于激烈,世界持续动荡,国际的、区域的社会发展差距依然悬殊,全球正义成为学界热点,世界主义是其重要一支。由于不存在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政府,世界主义的可行性值得质疑。这种理论表面上是美好的,实质上是危险的,潜伏着“人权高于主权”的自由主义预设,是西方“普世价值”理论的另一版本。在全人类共同价值指引下,我们将重构全球正义的蓝图,提出中国视野中的全球正义。它尊重各个独立民族国家的主权及其核心利益,承认各国民主发展水平差异,尊重公民基本人权,承认全人类共同价值,尊重各国人民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承认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是多元的,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多样的。它维护人类整体利益,回应人类共同关切,为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诸多难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中国视野
全球正义
世界主义
民族国家
全人类共同价值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态势、挑战与展望
程乐
摘要:
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技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催生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市场,改变了信息和知识的生产方式,重塑了人类与技术的交互模式,对教育、金融、媒体和游戏等行业均产生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全球各国纷纷出台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抢占战略制高点。与此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暴露出的数据泄露、虚假内容生成、不当利用等安全风险也引起各国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运用和治理,不再是某一国而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为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新挑战,应当平衡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技术创新和技术治理的关系、企业合规义务和企业负担能力的关系。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治理模式
立法
内外部挑战
多维平衡
论文出处:
《人民论坛》 2024年2期
生成式AI的治理研究:以ChatGPT为例
陈锐
江奕辉
摘要:
在自回归生成模型、预训练以及人类反馈强化学习等技术的基础上,ChatGPT获得了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颠覆了过往人们关于人工智能的认知。但与此同时,ChatGPT在模型训练、生成内容以及应用等维度也带来了诸多类型的风险。在治理展开之前,应当明确人本主义是治理的价值基础,包容审慎的敏捷治理是治理的理念,“点面结合”的多方参与是治理的主体要求,多措并举的体系化方案是治理的模式。由此,治理的具体路径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建设标准训练数据集、健全人工智能训练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算法监管技术、落实全过程的伦理治理方案以及优化法律体系与法律责任配置。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AI
敏捷治理
风险治理
论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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