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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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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习惯法的复兴——从“枫桥经验”到“自由人的联合”
法的经验
论实践理性自然法之不证自明性
同案同判的法律一般性根基
法律史
窝阔台子孙的“太子”称号及汗位继承权问题
黨争與忠節:南明弘光朝“從逆案”探微
中国绝对专制主义的经典——韩非政治思想再释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视野下的婚检制度变革与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053条告知义务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行政权力下放的数字化转型:问题聚焦与实践进路
关于青年节的权益维护与确认青年法律年龄研究
刑法学
串通投标罪的关键问题
法益修复与功能违法论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民商法学
企业数据权益论
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论揭开一人公司面纱案件中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底层逻辑、证明标准与适用范围
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
防御商标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影响
论越权担保无效时公司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
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民法典》实施后强制婚检的合宪性争议
诉讼法学
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成及制度化路径
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阅核制述评
从诉讼法学的立场对实体法学的学术方法及其构造质疑
司法类案运用的困境及突破
大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建构
我国被羁押人通信权制度困境与合宪性调控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性质重释与程序完善
经济法学
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兼论法教义学的可为与不可为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限制从业类处罚设定之反思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二元逻辑及其展开
比例与预防原则关系理论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阐释效应
法典化视域下损害担责原则的内涵流变与制度体现
超大城市治理中的人居环境法构造
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功能定位及效能保障
国际法学
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综合法理分析
WTO药品报销“第一案”——“土耳其药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
人工智能视阈下AI诈骗的态势特征及侦防机制探究
数据与信息的刑法区分性保护
国家安全学
习惯法的复兴——从“枫桥经验”到“自由人的联合”
朱赫夫
摘要: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治理的有效机制和方法,“枫桥经验”不仅擘画了未来我国基层治理的新图景,也预示着习惯法的复兴。习惯法是法律的最初形态,在制定法的强势推进下一度衰落,伴随而来的是威权法律观的兴起,威权法律观使法律异化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也出现了习惯法的衰落现象,制定法治理的确立也衍生了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下的习惯法复兴,为治理困局提供了新的破解之道——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呼唤习惯法,民众参与习惯法的制定与完善,进而推动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理念,与马克思所倡导的“自由人的联合”理论一致,契合了人类历史发展方向。
关键词:
“枫桥经验”
习惯法
制定法
威权法律观
社会治理共同体
“自由人的联合”
论文出处:
《学习论坛》 2024年3期
法的经验
格哈特·胡塞尔
刘畅(译)
摘要:
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背景下,似乎唯有法律从业人员才拥有直接的法律经验,而非专业人士对法的经验只是一种以专业人士为中介的间接经验。但从现象学的角度来看,人们的社会行动中必然包含一个法的面相。因而对法的经验就不是一种间接经验,而首要是直接的伴随性经验。对于所有社会成员而言,法律都直接可及。特别地,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还能够将法的面相作为自足的对象来看待。这两种对法的经验模态并不互相排斥。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这两种模态是相互指涉和依赖的。而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还能够将这两种模态加以融合,法律事态便由此获得了第三种经验模态,也是最终的所予方式,即明证地被给予。
关键词:
法律经验
现象学
法哲学
论文出处:
《学术研究》 2024年3期
论实践理性自然法之不证自明性
胡悦
史彤彪
摘要:
面对近代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对自然法理论的冲击,当代自然法学家约翰·菲尼斯试图以自然法不证自明性跨越自然法认识论困境。然而,菲尼斯所提出的自然法不证自明性概念既继承了中世纪典范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自明性传统,又包含了现代希尔伯特几何公理的自明性概念,二者在形而上学实在论立场上相互对立。这使菲尼斯的自然法不证自明性概念面临着本体论实在论与非实在论之间的张力,其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回应以及自然法伦理学的构建也因此受到质疑。一种对自然法不证自明性的自洽理解可以从理论理性判断与实践理性判断的同一性之中得出,自然法原则作为理论理性判断是可推导的,但作为实践理性判断是无源出且不证自明的,这种理解也为弥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提供了一种可能。
关键词:
自然法认识论
不证自明性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
实践理性
人性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同案同判的法律一般性根基
陆幸福
摘要:
法律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定行为的一般类型及其处理方式,并普遍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群。在理想状态下,同案同判是法律一般性经由司法裁判的逻辑结果。而在实践中,面对必然存在的障碍,同案同判无法总是成为逻辑结果,相反,需要将同案同判变为司法要求,以形成一致性判决,进而实现法律一般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同案同判的制度化可以进一步推进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一致性,这种制度化不是对依法裁判可有可无的补充。同案同判有其独立于依法裁判的价值,错误判例获得遵循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同案同判的价值基础最终还是回归了法律一般性。
关键词:
同案同判
法律一般性
疑难案件
依法裁判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窝阔台子孙的“太子”称号及汗位继承权问题
宝音德力根
摘要:
窝阔台即位后效仿成吉思汗立四皇后,晚年又补立了五、六皇后。成吉思汗早年曾指定窝阔台三皇后子阔端为窝阔台继承人。窝阔台即位后,因阔端有疾,改立大皇后子阔出、二皇后子合失为皇太子。阔出、合失先后早逝,窝阔台只好立二人之子失烈门、海都为太子。窝阔台去世,六皇后脱列哥那借口失烈门年幼,立己子贵由为大汗,约定由失烈门继承贵由汗位。推举汗位继承人时,“兄终弟及”和病残、年幼之人不得担任大汗的蒙古传统仍起很大作用。
关键词:
窝阔台子孙
皇太子
游牧传统
汗位继承
论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2024年1期
黨争與忠節:南明弘光朝“從逆案”探微
朱亦靈
摘要:
“從逆案”是南明弘光政權對曾投降李自成大順政權的官員定罪而形成的案件,在弘光一朝堪爲要案。此案的定案過程錯綜複雜、跌宕起伏,定案基調在寬嚴之間反復擺蕩,最終草草收場。與前人的一般認識不同,此案在整體上並非當朝馬士英、阮大鋮一派對東林勢力的清洗,而是晚明至南明的政局變動、忠節觀念與官場貪賄、包庇之風盛行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馬、阮一派現實利益的不斷轉移與東林内部派别的交替掌權,則是定案基調多次轉折的直接誘因。考察“從逆案”可進一步得出以下認識:“黨争”的概念在晚明政治史中不宜過度使用;“東林”並非組織嚴密、政見明確的政治集團;“忠節”在晚明朝野作爲政治話語與道德資源被各方靈活運用、藉以獲利,顯示出道德與政治相膠合的面貌。對“從逆案”一類政治事件的微觀研究,或許亦有助於呈現“晚明”與“南明”的歷史延續性,並探索晚明至南明政治史研究進一步走向精細化的可行路徑。
关键词:
南明
東林
馬士英
政治文化
论文出处:
《文史》 2024年1期
中国绝对专制主义的经典——韩非政治思想再释评
俞可平
摘要:
在先秦诸子中,韩非拥有最为完备的政治思想体系。韩非关于道、德、理的观点,是其全部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由此发展起了关于君臣之道和治国之术的整个政治理论体系。韩非政治学说的本质特征是绝对君主专制主义。韩非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君主专制政权的兴亡更替经验,形成了中国政治学说史上最为完备的专制主义政治理论。韩非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甚至是世界政治思想史上最早的国家主义倡导者。他先于马基雅维利1,700多年,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国家与君主,并视国家利益为公共利益。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对待韩非及其《韩非子》,应当坚决抛弃其君主专制的消极内容,努力弘扬其依法治国的积极内容。
关键词:
韩非子
法家
绝对专制主义
中国传统政治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4年1期
宪法视野下的婚检制度变革与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053条告知义务的履行
秦奥蕾
陈一宏
摘要:
《民法典》第1053条对禁婚疾病传统作出重大调整,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婚检制度设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婚姻宪法保护框架下,“婚姻自由—私人告知—自愿婚检”的传统思路忽略了比“婚姻自由保护”更为根本的“婚姻传统功能保护”。婚姻的公共性及解决相关司法实践难题的客观需要,使得婚检融入履行环节成为可能。从《宪法》到《民法典》再到《婚姻登记条例》,民法典时代婚检制度设计应沿循“婚姻保护—法定告知—弱强制婚检”设计思路,采取“程序强制+形式审查”模式,即当事人于婚前相互告知专业健康检查结论,婚姻登记机关仅要求当事人填写知晓声明并进行必要口头提示而不对告知内容及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关键词:
民法典
婚检制度
婚姻保护
婚姻自由
疾病婚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1期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王贵松
摘要:
地方性法规在现行宪法上具有正当性,它既与法律具有同质的民主正当性,发挥类似的调控功能,也有不同于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距离,拥有自身的独特空间。宪法、立法法以及“行政三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都有一般性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不能做什么的规定。以法律对某一事项是否有规定为标准,可将地方性法规分为执行法规和自主法规两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或审查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件中,执行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逸出上位法设定的范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设置的界限;自主法规不得规定国家专属的法律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目的;两者都应具有合理性。以地方性事务限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并不妥当,它仅相当于非国家专属事务。正面列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较为困难,放弃对地方性事务的界定,转而采取制定权限负面清单的做法,会更符合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更符合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地位。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执行立法
自主立法
地方性事务
负面清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行政权力下放的数字化转型:问题聚焦与实践进路
徐信贵
官伟
摘要:
行政权力下放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政治内核。当前,行政权力下放存在事权下放合理性缺失、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部门职能履行失位、条强块弱的组织结构缺陷以及权力交接程序不够规范等难题,需要以数字化方式予以化解。研究认为,应发挥数字平台信息整合与数据分析优势以提升放权合理性,重视数字技术智能辅助机制以破解承接能力不足困境,注重部门职能履行的数字化转型以解决职能保障不到位难题,形塑条块统合数字治理图景以改善承接主体的弱势地位,构筑权力交接数字运行流程以弥补权力承接的民主性疏漏。同时,还需合理预判和有效规制行政权力下放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
关键词:
行政权力下放
数字化
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承接
行政改革
放管服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4年3期
关于青年节的权益维护与确认青年法律年龄研究
李昊
邓希泉
摘要: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历了制定和三次修订完善、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两部政策规章的发展历程,其中关于青年节的规定越来越规范周全,但在青年节权益维护方面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青年节适用人群的法律界定困境及其适用主体被严重压缩,二是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解释或函件成为青年节执行的主要依据,三是不同青年群体在青年节权益方面的差异明显且体制外单位较少开展集体庆祝活动,四是《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越来越不利于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为此,可以依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对青年年龄的规定,将青年节适用人群确定为14~35周岁;尽快废止《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进一步明确青年节的青年法定权益及其实施路径;通过对青年年龄的法律化界定,为制定出台青年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关键词:
青年节
权益维护
青年法律年龄
法律效力
论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2024年3期
串通投标罪的关键问题
周光权
摘要:
招投标概念的文义射程是有限的,对于发生在拍卖、竞买、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等交易过程中的串通行为,不宜以串通投标罪定罪。此非立法疏漏,而是“意图性的法律空白”,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投标人之间串通是典型的必要共犯,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参与围标的,客观上没有排挤其他竞争者,该违法行为没有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得到发标方许可后先期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或项目已经实际完工,仅在“补手续型”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的,不具有本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行为人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请托评标专家的,在评标专家仅对帮助请托人有认识,而缺乏对投标人与他人串通的故意时,评标专家缺乏帮助犯的双重故意,难以成立本罪共犯。认定串通投标罪,不能仅考虑处罚必要性,还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法益侵害原理进行实质的、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应当对违法性作相对的理解。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类推解释
围标
法益侵害性
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法益修复与功能违法论
杜宇
摘要:
法益修复在刑法体系上应如何定位?其背后隐含着难得的理论创生契机,即将法益修复置入违法评价之中,由此推动违法论的功能化转向。在功能违法论的构造中,违法性由应罚的违法性与需罚的违法性两个层面组成。前者立足于违法宣告的正当性,后者则着眼于违法宣告的现实必要性。两者在审查内容、检验顺序、评价方向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存在着一种既相互补充亦相互限制的协动关系。功能违法论的提出,不但使功能化思考得以体系性贯穿,而且使不同维度的功能化评价得以清晰分离,并与犯罪论阶层妥当配合。
关键词:
法益修复
功能违法论
功能责任论
应罚的违法性
需罚的违法性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魏东
摘要: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黎宏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0条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对其理解过程中,必须注意“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行贿受贿同等处罚。为了将严惩行贿犯罪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必须对行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谋取竞争优势”的理解上,必须将谋取合法利益的排除在外;在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上,必须注意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升格情节的竞合,以及七类从重情节之间的相互交叉问题;在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特殊规定的问题上,“被追诉前”就是“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立案调查前”;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的,视情况既可以作为自首,又可以作为立功对待。对刑法第390条第3款后段所规定减免处罚的条件,应当重新理解,即“犯罪较轻的”不是选择条件,而是必备条件。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从重处罚情节
从宽处罚特殊规定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3期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刘涛
摘要: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关键词:
刑法谦抑
社会系统论
沟通连接
沟通媒介
刑法功能主义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企业数据权益论
程啸
摘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权利
《数据二十条》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1期
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高丝敏
摘要:
破产重整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重整应当被视为重整的简化程序,经过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对庭外协商的表决和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认可,从而豁免重整中的某些程序,使得庭前协商的效力能够向后延伸。预重整中的庭外协商环节可以被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协商,专业的破产实践人士作为监督者参与该环节。重整中的某些环节也可以向前延伸到庭前协商中,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备案进而适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保全和中止执行机制。我国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构建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模式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
预重整
双重效力延伸
司法审查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3期
论揭开一人公司面纱案件中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底层逻辑、证明标准与适用范围
刘俊海
摘要:
一人公司是由一名投资者(含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设立的公司。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与第九十二条分别允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由一名以上股东出资设立。体现了公可祛对公民和祛人投资兴业自由的尊重与保护,有利于优化、稳定,遗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人公司乃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缩微版,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在商业实践中,也存在少數-人股东无法慎独自律、滥用-人公司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外溢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关键词:
一人公司
营利法人
权利能力
民事责任
公司面纱
商业实践
股东出资
营商环境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8期
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
王迁
摘要:
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中的思想。思想与表达并非以概括与具体作为区分标准,电子游戏规则不因其具体、复杂就从思想转为表达。不能为了绕开著作权法不保护规则的原理,就将电子游戏规则等同于游戏规则的表达。任何操作方法都属于思想,不能以违反法律解释基本原则的方式将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和摄影作品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解释为“操作方法”,从而为著作权法保护电子游戏规则提供正当性。作为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节只针对叙事性文学作品且能够被表演,而电子游戏规则不具有叙事性且不能被表演,不能被类比为情节。电子游戏规则并不处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定义只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备独创性的电子游戏规则因属于思想并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将电子游戏规则作为新类型作品保护将导致国际保护中的不平衡,即国外的电子游戏规则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保护,而我国的电子游戏规则在国外无法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保护。
关键词:
电子游戏规则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操作方法
情节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防御商标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影响
李雨峰
摘要: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但也模糊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界限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为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我国确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按需认定原则,仅在处理案件纠纷需要时,才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审查。作为跨类保护的替代选择,有些商标所有人选择事先注册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防御商标清楚划定商标权的边界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应具有优先性;商标权人欲在核定商品范围之外排除他人,可在诉讼中选择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具有次位性。只有在即使注册了防御商标仍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误认时,才可启动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审查。即使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大范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也应服从商标法的注册体系。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按需认定
防御商标
注册功能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3期
论越权担保无效时公司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
张家勇
摘要:
将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条理解为权限规定,虽然能够缓和该规定在对外效力上对担保交易的负面强制效果,但也仅限于引入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积极效果,在涉及担保无效责任时则将导致明显的问题。为此,在涉及越权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时,须回归该规定系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交易而非具体行为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规范意旨。鉴于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代表(代理)公司方面的法律地位相似,以及法人侵权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在过错标准适用上的差异性,在维持法人(用人者)单独责任的统一前提下,不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均应遵循《民法典》第62条所确立的责任配置原则,《民法典》第171条第3、4款关于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并无适用余地。在担保合同仅加盖公司印章而无法或难以确定签约人时,公司亦应依《民法典》第62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民法典》第62条第2款向违规担保者追偿。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表见代表
无权代理
损害赔偿
法人单独责任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李永军
李昶
摘要: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予以适当倾斜。《九民纪要》中的这一主观价额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院在《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对《九民纪要》作了部分修正,采用了以客观价额标准为主的计算标准,但在如何确定评估客观价额的时间以及合理方式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折价补偿原则上应采客观价额标准,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因转售标的物等情况产生增值或贬值时,相应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应在折价补偿时全部归于得利人。标的物客观价额的评估时间点应为财产移转时,对其估价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比例原则。
关键词:
折价补偿
效力瑕疵合同
返还清算
不当得利
风险负担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民法典》实施后强制婚检的合宪性争议
屠振宇
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强制婚检合宪性问题浮出水面,也改变了其中争议的宪法评价。一方面,强制婚检规定作为一项保护性立法的定性并未改变。尽管强制婚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立法目的有所区别,不再立足婚姻关系,而是回归到母婴健康保护,但由于婚姻基本权利条款已将家庭及其成员的国家保护纳入其中,所以强制婚检规定依然是对婚姻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非干预,原则上可以被推定为合宪。但另一方面,随着《民法典》实施带来的婚姻自由观的更新,婚姻受国家保护的限度有了新的内涵,继续从国家管制角度推行强制婚检有违宪之虞。根据民法典精神,从私法角度对婚检的“强制”属性作出解释,统筹协调相关民事法律规则,应是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
强制婚检
自愿婚检
婚姻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
合宪性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1期
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成及制度化路径
舒瑶芝
摘要:
由数字化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数字化司法变革催生了在线诉讼中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形式,民事检察监督嵌入在线诉讼既是诉讼构造数字化的逻辑使然,也有益于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功能。在线诉讼具备时空场域转换、有形要素缺失、技术壁垒显现等全新的特质,客观上也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进行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匹配。当前,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新命题,有必要从理念、规范以及实践的维度进行具体审视,促使其进入理论观照视野,探寻其未来的可能出路。在理念维度上,需要将技术赋权塑造为促使底层逻辑具象化的载体;在规范维度上,需要顺应在线诉讼的特质,明确检察监督的侧重点,并引入正当程序的理念实现具体规则的优化;在实践维度上,需要聚焦大数据监督平台及算法模型的适配性搭建,为全面提升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质效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
数字化生产逻辑
在线诉讼
民事检察监督
技术赋权
大数据法律监督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李宗诚
摘要:
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执行救济,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审裁判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再审裁定作出之前,一般应当认为执行回转缺乏实体基础和依据。执行回转的启动应当摒弃职权主义回归当事人主义,积极探索构建执行回转之诉。执行回转一般仅限于金钱类执行案件,但行为不应完全排除在执行回转的范围之外。
关键词:
执行回转
执行救济
善意取得
启动
范围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3期
阅核制述评
万毅
摘要:
当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阅核制本质上仍然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一种形式,差别在于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类案件”外,还覆盖了原本属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自留地”的“非四类案件”。阅核在形式上虽然仍属文书签发制,却只是一项程序启动权,而非实体处分权,因此并非个案审批制的翻版。从改革背景看,阅核制的出台主要是为弥补“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不足,这表现为:一是“四类案件”本身难以发现和识别,二是考核压力下院庭长和承办法官缺乏动力启动监管程序,三是院庭长对于“非四类案件”的脱管导致裁判文书质量下滑。关于阅核制的发展,在政策层面,由于司法责任愈加向院庭长集中,改革可能导致其脱离办案岗位或者选择尽量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院庭长亲自、带头办案以及审委会的定位之间产生背反现象。在法律层面,为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可以考虑对院庭长启动审委会的权限进行适当限制。在法理层面,为尊重法官独立办案权,院庭长在阅核过程中应当保持谦抑,慎用部分监管措施,并限缩监管方式。
关键词:
阅核制
司法责任制
审判监督管理
“四类案件”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从诉讼法学的立场对实体法学的学术方法及其构造质疑
中村宗雄
冯祝恒(译)
张卫平(校)
摘要:
在现代法学之下,民事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虽然都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直到现在两者之间也没有建立起充分的学术联系。实体法学现阶段仍然是从罗马法继受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一元自足体系,其对已形成独立法律体系的诉讼法理论毫不关心。也因此,实体法理论存在缺陷、曲解以及学术范围不当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可细分为:其一,现代私法学舍弃了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完全沦为了社会规范理论;其二,现代私法学以具有私法性质的“请求权”概念继承了actio理论,舍弃了其诉讼性质;其三,现代私法学没有将对私法关系产生影响的“裁判效力”纳入其理论;其四,实体法学者对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确定”缺乏明确的认识。法的世界由实体法与诉讼法组成,二者应当分别划分学术领域,在互补关系上相互融合,从而构成法学的整个体系。为此,应首先打破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的自足体系,一方面需要将实体法理论引入到诉讼法学领域,提倡“实体法与诉讼法并立二元观”的诉讼法学理论构造,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体法学中建立与诉讼法学相融合的理论构造。
关键词:
实体法学
诉讼法学
学术方法
学术构造
学术联系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3期
司法类案运用的困境及突破
孙海波
摘要:
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日益严峻,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建立就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类案运用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需从观念、制度和方法上扫清障碍。为此要明确不同类型案例的效力指向,指导性案例效力的特殊性源自受较强形式权威与理性权威的共同保障,其他案例的规范性效力更多由其内在的实质合理性所塑造。在类案运用过程中,需要贯彻类比的比较思维,尤其是学会准确判断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只有确证前案与后案存在实质相似性才获得了运用类案的基本前提。参照类案时应将类案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把裁判规则与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联结起来,以裁判规则限制法官的裁量恣意。此外,还应注意类案同判原则具有限度,要正确对待司法裁判的多样化和差异性,避免僵化地将这一司法理想推向极端。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类案同判
类比思维
裁判规则
判例制度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大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建构
洪涛
摘要:
囿于海量基础数据的混乱性与算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难以适用传统证据的审查规则,而处于无规则可循的窘境,亟需建构符合其特性的真实性审查规则,以实现其证明价值。具体来讲,作为基础的海量数据在“数量”上需满足采集全量性规则,确保分析挖掘出的潜在信息、规律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同时,在“质量”上需满足大数据整体真实性规则,避免虚假数据产生虚假结果,减损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分析工具的算法模型应具备准确性、适配性与可解释性,满足法律与技术双重面向的科学性要求,为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提供支撑;从印证的普遍适用性、数据经验的强客观性以及间接证据定罪的规范要求来看,建构分析结果的可印证性规则存在充足理由。通过引入故事模型理论,可发现分析结果的可印证性规则包括内部面向的基础数据印证与外部面向的分析结果印证,其中前者为其他规则提供保障,后者契合大数据证据的证明逻辑。
关键词:
大数据证据
全量性
科学性
内外部印证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1期
我国被羁押人通信权制度困境与合宪性调控
刘婉婷
摘要:
被羁押人通信权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避”的问题之一。当前,被羁押人通信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制度配合,在审查主体、检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权利主体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完善被羁押人通信权保障体系,需要将被羁押人通信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公民通信权”保护框架下,对刑事诉讼领域通信制度进行合宪性调控,以破解通信主体不明、检查权力扩张、辩护利益受损等问题。合宪性调控以“三阶层”审查逻辑展开,先明确被羁押人通信权保护范围,对特殊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适用“二元审查模式”,在此基础上将通信检查权拆分为“拆开信件”和“阅览文字内容”两项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与被羁押人通信利益的并重。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第39条
被羁押人通信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检查
合宪性调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
李小龙
摘要:
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方法较为简单,以主观判断为主,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客观性。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将心理测量与心理评估的结果运用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构建包含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发展环境三个内容的量化评估体系,使评估全面、科学,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同时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与犯罪预防提供参考。
关键词:
犯罪心理评估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危险性
论文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性质重释与程序完善
刘甜甜
李卓毅
摘要: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复合属性,分别有任意性、强制性等属性,在某些情况下还呈现出了“超强制”的属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调取的概括性授权已不能满足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协助者的特性。针对此,需要分两步走来对此类案件中的调取性质进行界定:一是对调取行为是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判断,二是运用“同意+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放弃的程度进行考察。若综合认定具体调取行为具有强制性,不仅需要充分贯彻目的限制原则,还需要在平衡侦查协助义务与权利保护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调取的适用条件与运行模式。除此,还应基于侦查协助义务的非绝对优先性构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豁免机制。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数据
调取
复合性
豁免机制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3期
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卢纯昕
摘要: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3期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林燕萍
罗丹睿
摘要: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1期
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兼论法教义学的可为与不可为
董保华
摘要:
劳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通过重述来融入法教义学的主张,体现为在现实逻辑中清除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的研究方式;在历史逻辑中抹去政法法学、注释法学对社会法理论干扰的历史记忆;在思维逻辑中区分法内视角、法外视角,主张由外向内的范式转换。现实逻辑往往由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交织而形成,社会性可以说是体现在这三种逻辑中,所以当下这种范式转换是以法教义学的名义来抽离社会法研究中的社会性。法学有制度视角与社会视角,劳动法注重两者的高度统一。对于强调实质法与形式法平衡的劳动法学科而言,隔绝其他学科影响的极端思维实不可取。
关键词:
法教义学
范式转换
形式法
实质法
社会与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邵海
摘要: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限制从业类处罚设定之反思
赵宏
摘要: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限制从业甚至是终身禁业迄今已成为通行的行政惩戒手段。这一惩戒方式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后被明确纳入处罚种类并受处罚法约束。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其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而不能诉诸规章及下位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意见将终身禁业的法律依据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其本质应属更严格的立法保留事项。除形式合法性要件外,此类处罚的设定还需接受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实质正当性检视。在此框架中,限制从业所欲维护的公益类型及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再犯可能与社会危险,以及违法行为与职业的密切关联等要素,都需放在天平两端细致称量。立法者不能仅为抽象公益或基于对违法风险的过度防御,就过度限制甚至彻底剥夺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国家也不应借由对私德有亏的违法行为人予以终身禁业的重罚,来对社会道德予以强制性塑造。基于上述原因所导致的限制从业类处罚的无节制滥用应加以特别防范。
关键词:
行业禁入
限制从业罚
特别预防
比例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二元逻辑及其展开
钭晓东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文明演进中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有实质与形式二元面向。一者,以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为目标,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二者,阐明指引法律解释、发展法律规则、促进司法治理的可能路径,拘束恣意与无序,发挥体系化粘连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可以借助实质逻辑主线与形式逻辑主线予以展开。通过借助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与自然恢复为主的实质逻辑主线,统筹资源管理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融合自然资源与污染防治立法,实现既“避害”又“趋利”;借助权力一权利两者关系结构的形式逻辑主线,呈现事后救济、危险预防、风险预防与独立价值选择四类型规范。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二元逻辑
实质逻辑主线
形式逻辑主线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比例与预防原则关系理论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阐释效应
陈真亮
项如意
摘要:
为加快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步伐,妥善处理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在气候风险规制领域的控权与保权问题上存在的抵牾、混用,采取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的适用关系进行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研究。研究发现,学界对该两项原则的关系存在三种理论主张。其中,取代关系说易引发气候风险的过度预防问题;限制关系说可能会消解预防原则,致使气候风险规制难以有效开展。相较而言,协同关系说更适宜指引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建构路径,有助于贯彻《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国家政策中的协调式新发展理念,同中国在气候变化应对问题上的国家自主贡献主张理念相吻合。通过进一步的学理、事理和法理阐释发现,气候变化立法有待将“双碳”等议题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环境法规范体系。协同关系说对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指引包括: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适度风险预防原则全面融入气候变化立法,推进气候风险规制的规范解释、气候变化法治原则与制度体系融贯;②促进气候变化减缓性工作的循序渐进、气候变化适应性工作的防微杜渐,优化减缓与适应兼顾并重的气候变化因应制度体系;③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及央地政府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气候风险合作治理与责任分工体系;④缓解气候风险规制中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间的紧张冲突,强化行政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推动环境法律规制实现由基于确定性的传统秩序行政和福利行政向基于不确定性的风险行政转型,从而促进气候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
风险规制
比例原则
预防原则
协同关系说
气候变化立法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3期
法典化视域下损害担责原则的内涵流变与制度体现
范长江
摘要:
损害担责原则在2015年的《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明文的宣示,但在学理上有着污染者负担、原因者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等不同表述。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受益者负担的表述拓宽了主体的范围,增加了责任的承担形式,以其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更为妥帖。环境税费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以受益者负担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发展运行,完善了“政府–企业–公众”互动的新型环保格局。
关键词:
基本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原因者
论文出处:
《法学(汉斯)》 2024年3期
超大城市治理中的人居环境法构造
刘长兴
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超大城市中的人居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该问题如何进行制度化应对是超大城市治理的重要面向。人居环境问题的治理应遵循环境法的制度路径,但人居环境又具有人工化、与居民密切关联等特征,其保护制度需要适应其特征进行发展和创新。人居环境法是环境法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其目标和制度要在环境法体系中确定,并协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其中,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民事制度仍是人居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面,具体内容要根据人居环境保护的特征和具体需要来设计。
关键词:
城市治理
人居环境
环境法
制度体系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3期
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功能定位及效能保障
吴树义
摘要:
信息工具能够以去中心化、中介式的角色参与碳市场建设,在充分获取碳排放信息、便利市场监管、促进碳价稳定向好、畅通公众参与等方面助力碳排放权交易的平稳有序。在实际应用中,信息工具在碳市场的不同场域可能产生不同的失能形态:①数据瑕疵、数据造假、违规运维可能导致碳排放监测数据失真。②碳信息数据平台在对原始信息进行深度清洗、去噪、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③单方性规则塑造、潜在失灵与偏见导致的算法侵害是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非正义的重要来源。④碳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孤岛易导致行政监管与公众参与不畅。信息工具在赋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现实梗阻,折射出信息工具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用不畅与制度困境。在治理理念上,事中事后监管难以满足信息工具失能风险规制的需求;在制度供给上,试点先行的碳市场建设策略导致各地制度供给不尽相同,有必要完善中央立法的顶层设计。风险防范与治理、行为促进与保障的立法理念,能够克服信息工具失能的全程性、动态性,使风险制造者对行为后果产生稳定预期;央地协同的立法体系,能够突出“双碳”目标的全局性、重要性和战略性,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更为系统、有效和全面的法制供给。在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以信息承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完善行政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平台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算法侵害的可追责性与实体责任、丰富碳信息流动与共享的路径4个方面对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效能进行全过程制度保障。
关键词:
信息工具
碳市场
功能定位
失能形态
效能保障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3期
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综合法理分析
李人达
摘要:
作为全球海洋的关键节点,国际海峡既是我国冲出岛链封锁的必经之地,也是关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畅通与否的重要通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第一,针对某些存在长期有效的专门公约的特定海峡,其通行制度予以保留,如土耳其海峡适用1936年《蒙特勒公约》、麦哲伦海峡适用智利与阿根廷1881年《边界条约》、丹麦海峡适用1857年《哥本哈根条约》;第二,在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海海峡,他国船舶、飞机有权在其中间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海域适用航行飞越自由,如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宫古海峡、巴士海峡等咽喉要道;第三,在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他国船舶、飞机有权在其领海海域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如吐噶喇海峡、马六甲海峡、曼德海峡、多佛尔海峡等咽喉要道;第四,在摩西拿例外海峡和死巷例外海峡,他国船舶、飞机有权适用不应予以停止的无害通过制度,如摩西拿海峡、卡尔玛海峡、蒂朗海峡、首港航道等咽喉要道。综上,他国船舶、飞机在相关海峡的相关海域的通行权的享有,依靠的是国际法规则,并非海峡沿岸国的恩惠,也非其他海权大国的好意施惠。我国船舶、飞机有权适用国际海峡上述四类通行制度沟通全球。同时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保障国际海峡畅通,促进海运发展,增进人类福祉,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航行飞越自由
过境通行
无害通过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4年3期
WTO药品报销“第一案”——“土耳其药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胡建国
杨雅月
摘要:
2022年7月25日公布仲裁裁决的土耳其药品案,是DSU第25条上诉仲裁“第一案”,也是涉及药品报销制度的WTO“第一案”。该案专家组和上诉仲裁庭裁定土耳其政府报销私人药店所售药品不构成政府采购,本地化措施也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公共健康例外。上诉仲裁庭纠正了专家组的一项错误法律解释,尊重专家组的事实认定,但本案仍有许多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有待澄清和完善。土耳其药品案给中国带来如下启示:关注WTO规则对医疗体制改革的规制和影响;供应链韧性建设必须遵守WTO规则;可以合理利用WTO政府采购豁免确保国内供应链安全,但应避免设置超出豁免范围的歧视性附加条件。
关键词:
WTO
土耳其药品案
药品报销
政府采购
供应链本土化
论文出处:
《天津法学》 2024年1期
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
梁庭瑜
摘要:
对于何为加密货币纠纷,司法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面对加密货币案件时处于无法识别的窘境,同时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迷雾为其相关案件的识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通过国际私法的识别理论厘清加密货币纠纷的具体概念,明确加密货币纠纷中应当识别的对象,进而通过对加密货币纠纷涉外性和使用场景的识别,将现有的加密货币纠纷与适当的部门法进行匹配,澄清加密货币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打通法律与加密空间的隔膜。
关键词:
加密货币纠纷
识别
涉外性
加密货币法律属性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1期
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
陈冉
摘要:
面对“深度伪造”技术在信息制作上高度的以假乱真可能以及在色情领域的广泛存在,有必要明确刑法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上的立足点,将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定位在“真实的性隐私保护”而非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在信息流动的产业化背景下,网络与信息所形成的新秩序对传统刑法在隐私保护上构成挑战,现行刑法过于倚重前端预防的打击不力。在深度伪造治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下,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犯罪规制范式必须转型,要从性隐私保护和信息规制两个层面对涉性信息进行检视,彰显“性隐私”的独立保护地位,肯定现实与虚拟交互中“性”利益保护的适度远程化,以“场景化”构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同时,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制作、传播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考虑涉性信息参与各方的风险防御可能,在性隐私保护上应当合理对伪造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受害人进行风险分配,以“合规”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考虑个人信息主体在隐私保护上的同意“受限”,立法和司法应当避免单纯根据受害人的同意和创作者的“标识”对涉性信息制作和传播者以及平台等风险创设者进行免责处理。
关键词:
深度伪造
涉性信息
人格权
性隐私
规制范式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人工智能视阈下AI诈骗的态势特征及侦防机制探究
李丹
宋嘉木
摘要:
AI诈骗是当今兴起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非接触性犯罪。当前,AI诈骗侵犯个人隐私,滥用人工智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相较于传统电信网络诈骗,AI诈骗更加智能化,呈现出许多新型特点。公安机关侦办此类诈骗案件面临众多难点。本文基于实战案例解析,探究AI诈骗的作案特征与侦防机制,以期对公安机关实现打防并重、构建高效治理格局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人工智能
AI诈骗
联合侦查
多方共治
法律规制
论文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数据与信息的刑法区分性保护
熊波
摘要:
数据和信息的混同性保护是我国数据犯罪治理现状的主要特点。混同性保护主要呈现“等同说、包容说、交叉说”三种具体现状,其导致数据法益体系的概括性,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之间、数据犯罪罪名之间的界限模糊,部分数据犯罪的相关罪名沦为兜底性罪名,一般数据保护的扩张化等现实危害。倡导数据和信息的区分性保护理念是应有之义,其主要依据在于,刑法保护的数据价值是工具性和载体性价值,刑法保护的信息价值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知识产权等信息本体内容价值。区分性保护规则可以围绕塑造数据状态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的法益类型、消除系统侵入行为入罪评价的信息依附性、区分认定破坏系统数据运行行为和信息内容处理行为、构建数据保护和信息保护的区分性入罪量化标准等内容予以展开。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数据状态安全
信息内容安全
区分性保护
论文出处: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24年3期
立格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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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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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习惯法的复兴——从“枫桥经验”到“自由人的联合”
法的经验
论实践理性自然法之不证自明性
同案同判的法律一般性根基
法律史
窝阔台子孙的“太子”称号及汗位继承权问题
黨争與忠節:南明弘光朝“從逆案”探微
中国绝对专制主义的经典——韩非政治思想再释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视野下的婚检制度变革与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053条告知义务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行政权力下放的数字化转型:问题聚焦与实践进路
关于青年节的权益维护与确认青年法律年龄研究
刑法学
串通投标罪的关键问题
法益修复与功能违法论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民商法学
企业数据权益论
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论揭开一人公司面纱案件中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底层逻辑、证明标准与适用范围
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
防御商标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影响
论越权担保无效时公司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
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民法典》实施后强制婚检的合宪性争议
诉讼法学
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成及制度化路径
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阅核制述评
从诉讼法学的立场对实体法学的学术方法及其构造质疑
司法类案运用的困境及突破
大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建构
我国被羁押人通信权制度困境与合宪性调控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性质重释与程序完善
经济法学
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兼论法教义学的可为与不可为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限制从业类处罚设定之反思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二元逻辑及其展开
比例与预防原则关系理论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阐释效应
法典化视域下损害担责原则的内涵流变与制度体现
超大城市治理中的人居环境法构造
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功能定位及效能保障
国际法学
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综合法理分析
WTO药品报销“第一案”——“土耳其药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
人工智能视阈下AI诈骗的态势特征及侦防机制探究
数据与信息的刑法区分性保护
国家安全学
习惯法的复兴——从“枫桥经验”到“自由人的联合”
朱赫夫
摘要: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治理的有效机制和方法,“枫桥经验”不仅擘画了未来我国基层治理的新图景,也预示着习惯法的复兴。习惯法是法律的最初形态,在制定法的强势推进下一度衰落,伴随而来的是威权法律观的兴起,威权法律观使法律异化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也出现了习惯法的衰落现象,制定法治理的确立也衍生了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下的习惯法复兴,为治理困局提供了新的破解之道——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呼唤习惯法,民众参与习惯法的制定与完善,进而推动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理念,与马克思所倡导的“自由人的联合”理论一致,契合了人类历史发展方向。
关键词:
“枫桥经验”
习惯法
制定法
威权法律观
社会治理共同体
“自由人的联合”
论文出处:
《学习论坛》 2024年3期
法的经验
格哈特·胡塞尔
刘畅(译)
摘要:
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背景下,似乎唯有法律从业人员才拥有直接的法律经验,而非专业人士对法的经验只是一种以专业人士为中介的间接经验。但从现象学的角度来看,人们的社会行动中必然包含一个法的面相。因而对法的经验就不是一种间接经验,而首要是直接的伴随性经验。对于所有社会成员而言,法律都直接可及。特别地,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还能够将法的面相作为自足的对象来看待。这两种对法的经验模态并不互相排斥。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这两种模态是相互指涉和依赖的。而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还能够将这两种模态加以融合,法律事态便由此获得了第三种经验模态,也是最终的所予方式,即明证地被给予。
关键词:
法律经验
现象学
法哲学
论文出处:
《学术研究》 2024年3期
论实践理性自然法之不证自明性
胡悦
史彤彪
摘要:
面对近代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对自然法理论的冲击,当代自然法学家约翰·菲尼斯试图以自然法不证自明性跨越自然法认识论困境。然而,菲尼斯所提出的自然法不证自明性概念既继承了中世纪典范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自明性传统,又包含了现代希尔伯特几何公理的自明性概念,二者在形而上学实在论立场上相互对立。这使菲尼斯的自然法不证自明性概念面临着本体论实在论与非实在论之间的张力,其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回应以及自然法伦理学的构建也因此受到质疑。一种对自然法不证自明性的自洽理解可以从理论理性判断与实践理性判断的同一性之中得出,自然法原则作为理论理性判断是可推导的,但作为实践理性判断是无源出且不证自明的,这种理解也为弥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提供了一种可能。
关键词:
自然法认识论
不证自明性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
实践理性
人性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同案同判的法律一般性根基
陆幸福
摘要:
法律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定行为的一般类型及其处理方式,并普遍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群。在理想状态下,同案同判是法律一般性经由司法裁判的逻辑结果。而在实践中,面对必然存在的障碍,同案同判无法总是成为逻辑结果,相反,需要将同案同判变为司法要求,以形成一致性判决,进而实现法律一般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同案同判的制度化可以进一步推进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一致性,这种制度化不是对依法裁判可有可无的补充。同案同判有其独立于依法裁判的价值,错误判例获得遵循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同案同判的价值基础最终还是回归了法律一般性。
关键词:
同案同判
法律一般性
疑难案件
依法裁判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窝阔台子孙的“太子”称号及汗位继承权问题
宝音德力根
摘要:
窝阔台即位后效仿成吉思汗立四皇后,晚年又补立了五、六皇后。成吉思汗早年曾指定窝阔台三皇后子阔端为窝阔台继承人。窝阔台即位后,因阔端有疾,改立大皇后子阔出、二皇后子合失为皇太子。阔出、合失先后早逝,窝阔台只好立二人之子失烈门、海都为太子。窝阔台去世,六皇后脱列哥那借口失烈门年幼,立己子贵由为大汗,约定由失烈门继承贵由汗位。推举汗位继承人时,“兄终弟及”和病残、年幼之人不得担任大汗的蒙古传统仍起很大作用。
关键词:
窝阔台子孙
皇太子
游牧传统
汗位继承
论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2024年1期
黨争與忠節:南明弘光朝“從逆案”探微
朱亦靈
摘要:
“從逆案”是南明弘光政權對曾投降李自成大順政權的官員定罪而形成的案件,在弘光一朝堪爲要案。此案的定案過程錯綜複雜、跌宕起伏,定案基調在寬嚴之間反復擺蕩,最終草草收場。與前人的一般認識不同,此案在整體上並非當朝馬士英、阮大鋮一派對東林勢力的清洗,而是晚明至南明的政局變動、忠節觀念與官場貪賄、包庇之風盛行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馬、阮一派現實利益的不斷轉移與東林内部派别的交替掌權,則是定案基調多次轉折的直接誘因。考察“從逆案”可進一步得出以下認識:“黨争”的概念在晚明政治史中不宜過度使用;“東林”並非組織嚴密、政見明確的政治集團;“忠節”在晚明朝野作爲政治話語與道德資源被各方靈活運用、藉以獲利,顯示出道德與政治相膠合的面貌。對“從逆案”一類政治事件的微觀研究,或許亦有助於呈現“晚明”與“南明”的歷史延續性,並探索晚明至南明政治史研究進一步走向精細化的可行路徑。
关键词:
南明
東林
馬士英
政治文化
论文出处:
《文史》 2024年1期
中国绝对专制主义的经典——韩非政治思想再释评
俞可平
摘要:
在先秦诸子中,韩非拥有最为完备的政治思想体系。韩非关于道、德、理的观点,是其全部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由此发展起了关于君臣之道和治国之术的整个政治理论体系。韩非政治学说的本质特征是绝对君主专制主义。韩非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君主专制政权的兴亡更替经验,形成了中国政治学说史上最为完备的专制主义政治理论。韩非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甚至是世界政治思想史上最早的国家主义倡导者。他先于马基雅维利1,700多年,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国家与君主,并视国家利益为公共利益。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对待韩非及其《韩非子》,应当坚决抛弃其君主专制的消极内容,努力弘扬其依法治国的积极内容。
关键词:
韩非子
法家
绝对专制主义
中国传统政治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4年1期
宪法视野下的婚检制度变革与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053条告知义务的履行
秦奥蕾
陈一宏
摘要:
《民法典》第1053条对禁婚疾病传统作出重大调整,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婚检制度设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婚姻宪法保护框架下,“婚姻自由—私人告知—自愿婚检”的传统思路忽略了比“婚姻自由保护”更为根本的“婚姻传统功能保护”。婚姻的公共性及解决相关司法实践难题的客观需要,使得婚检融入履行环节成为可能。从《宪法》到《民法典》再到《婚姻登记条例》,民法典时代婚检制度设计应沿循“婚姻保护—法定告知—弱强制婚检”设计思路,采取“程序强制+形式审查”模式,即当事人于婚前相互告知专业健康检查结论,婚姻登记机关仅要求当事人填写知晓声明并进行必要口头提示而不对告知内容及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关键词:
民法典
婚检制度
婚姻保护
婚姻自由
疾病婚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1期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王贵松
摘要:
地方性法规在现行宪法上具有正当性,它既与法律具有同质的民主正当性,发挥类似的调控功能,也有不同于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距离,拥有自身的独特空间。宪法、立法法以及“行政三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都有一般性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不能做什么的规定。以法律对某一事项是否有规定为标准,可将地方性法规分为执行法规和自主法规两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或审查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件中,执行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逸出上位法设定的范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设置的界限;自主法规不得规定国家专属的法律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目的;两者都应具有合理性。以地方性事务限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并不妥当,它仅相当于非国家专属事务。正面列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较为困难,放弃对地方性事务的界定,转而采取制定权限负面清单的做法,会更符合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更符合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地位。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执行立法
自主立法
地方性事务
负面清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行政权力下放的数字化转型:问题聚焦与实践进路
徐信贵
官伟
摘要:
行政权力下放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政治内核。当前,行政权力下放存在事权下放合理性缺失、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部门职能履行失位、条强块弱的组织结构缺陷以及权力交接程序不够规范等难题,需要以数字化方式予以化解。研究认为,应发挥数字平台信息整合与数据分析优势以提升放权合理性,重视数字技术智能辅助机制以破解承接能力不足困境,注重部门职能履行的数字化转型以解决职能保障不到位难题,形塑条块统合数字治理图景以改善承接主体的弱势地位,构筑权力交接数字运行流程以弥补权力承接的民主性疏漏。同时,还需合理预判和有效规制行政权力下放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
关键词:
行政权力下放
数字化
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承接
行政改革
放管服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4年3期
关于青年节的权益维护与确认青年法律年龄研究
李昊
邓希泉
摘要: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历了制定和三次修订完善、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两部政策规章的发展历程,其中关于青年节的规定越来越规范周全,但在青年节权益维护方面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青年节适用人群的法律界定困境及其适用主体被严重压缩,二是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解释或函件成为青年节执行的主要依据,三是不同青年群体在青年节权益方面的差异明显且体制外单位较少开展集体庆祝活动,四是《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越来越不利于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为此,可以依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对青年年龄的规定,将青年节适用人群确定为14~35周岁;尽快废止《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进一步明确青年节的青年法定权益及其实施路径;通过对青年年龄的法律化界定,为制定出台青年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关键词:
青年节
权益维护
青年法律年龄
法律效力
论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2024年3期
串通投标罪的关键问题
周光权
摘要:
招投标概念的文义射程是有限的,对于发生在拍卖、竞买、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等交易过程中的串通行为,不宜以串通投标罪定罪。此非立法疏漏,而是“意图性的法律空白”,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投标人之间串通是典型的必要共犯,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参与围标的,客观上没有排挤其他竞争者,该违法行为没有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得到发标方许可后先期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或项目已经实际完工,仅在“补手续型”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的,不具有本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行为人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请托评标专家的,在评标专家仅对帮助请托人有认识,而缺乏对投标人与他人串通的故意时,评标专家缺乏帮助犯的双重故意,难以成立本罪共犯。认定串通投标罪,不能仅考虑处罚必要性,还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法益侵害原理进行实质的、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应当对违法性作相对的理解。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类推解释
围标
法益侵害性
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法益修复与功能违法论
杜宇
摘要:
法益修复在刑法体系上应如何定位?其背后隐含着难得的理论创生契机,即将法益修复置入违法评价之中,由此推动违法论的功能化转向。在功能违法论的构造中,违法性由应罚的违法性与需罚的违法性两个层面组成。前者立足于违法宣告的正当性,后者则着眼于违法宣告的现实必要性。两者在审查内容、检验顺序、评价方向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存在着一种既相互补充亦相互限制的协动关系。功能违法论的提出,不但使功能化思考得以体系性贯穿,而且使不同维度的功能化评价得以清晰分离,并与犯罪论阶层妥当配合。
关键词:
法益修复
功能违法论
功能责任论
应罚的违法性
需罚的违法性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魏东
摘要: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黎宏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0条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对其理解过程中,必须注意“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行贿受贿同等处罚。为了将严惩行贿犯罪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必须对行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谋取竞争优势”的理解上,必须将谋取合法利益的排除在外;在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上,必须注意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升格情节的竞合,以及七类从重情节之间的相互交叉问题;在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特殊规定的问题上,“被追诉前”就是“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立案调查前”;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的,视情况既可以作为自首,又可以作为立功对待。对刑法第390条第3款后段所规定减免处罚的条件,应当重新理解,即“犯罪较轻的”不是选择条件,而是必备条件。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从重处罚情节
从宽处罚特殊规定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3期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刘涛
摘要: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关键词:
刑法谦抑
社会系统论
沟通连接
沟通媒介
刑法功能主义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企业数据权益论
程啸
摘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权利
《数据二十条》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1期
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高丝敏
摘要:
破产重整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重整应当被视为重整的简化程序,经过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对庭外协商的表决和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认可,从而豁免重整中的某些程序,使得庭前协商的效力能够向后延伸。预重整中的庭外协商环节可以被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协商,专业的破产实践人士作为监督者参与该环节。重整中的某些环节也可以向前延伸到庭前协商中,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备案进而适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保全和中止执行机制。我国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构建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模式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
预重整
双重效力延伸
司法审查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3期
论揭开一人公司面纱案件中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底层逻辑、证明标准与适用范围
刘俊海
摘要:
一人公司是由一名投资者(含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设立的公司。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与第九十二条分别允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由一名以上股东出资设立。体现了公可祛对公民和祛人投资兴业自由的尊重与保护,有利于优化、稳定,遗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人公司乃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缩微版,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在商业实践中,也存在少數-人股东无法慎独自律、滥用-人公司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外溢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关键词:
一人公司
营利法人
权利能力
民事责任
公司面纱
商业实践
股东出资
营商环境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8期
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
王迁
摘要:
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中的思想。思想与表达并非以概括与具体作为区分标准,电子游戏规则不因其具体、复杂就从思想转为表达。不能为了绕开著作权法不保护规则的原理,就将电子游戏规则等同于游戏规则的表达。任何操作方法都属于思想,不能以违反法律解释基本原则的方式将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和摄影作品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解释为“操作方法”,从而为著作权法保护电子游戏规则提供正当性。作为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节只针对叙事性文学作品且能够被表演,而电子游戏规则不具有叙事性且不能被表演,不能被类比为情节。电子游戏规则并不处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定义只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备独创性的电子游戏规则因属于思想并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将电子游戏规则作为新类型作品保护将导致国际保护中的不平衡,即国外的电子游戏规则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保护,而我国的电子游戏规则在国外无法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保护。
关键词:
电子游戏规则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操作方法
情节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防御商标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影响
李雨峰
摘要: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但也模糊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界限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为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我国确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按需认定原则,仅在处理案件纠纷需要时,才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审查。作为跨类保护的替代选择,有些商标所有人选择事先注册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防御商标清楚划定商标权的边界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应具有优先性;商标权人欲在核定商品范围之外排除他人,可在诉讼中选择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具有次位性。只有在即使注册了防御商标仍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误认时,才可启动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审查。即使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大范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也应服从商标法的注册体系。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按需认定
防御商标
注册功能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3期
论越权担保无效时公司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
张家勇
摘要:
将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条理解为权限规定,虽然能够缓和该规定在对外效力上对担保交易的负面强制效果,但也仅限于引入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积极效果,在涉及担保无效责任时则将导致明显的问题。为此,在涉及越权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时,须回归该规定系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交易而非具体行为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规范意旨。鉴于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代表(代理)公司方面的法律地位相似,以及法人侵权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在过错标准适用上的差异性,在维持法人(用人者)单独责任的统一前提下,不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均应遵循《民法典》第62条所确立的责任配置原则,《民法典》第171条第3、4款关于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并无适用余地。在担保合同仅加盖公司印章而无法或难以确定签约人时,公司亦应依《民法典》第62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民法典》第62条第2款向违规担保者追偿。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表见代表
无权代理
损害赔偿
法人单独责任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李永军
李昶
摘要: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予以适当倾斜。《九民纪要》中的这一主观价额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院在《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对《九民纪要》作了部分修正,采用了以客观价额标准为主的计算标准,但在如何确定评估客观价额的时间以及合理方式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折价补偿原则上应采客观价额标准,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因转售标的物等情况产生增值或贬值时,相应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应在折价补偿时全部归于得利人。标的物客观价额的评估时间点应为财产移转时,对其估价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比例原则。
关键词:
折价补偿
效力瑕疵合同
返还清算
不当得利
风险负担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民法典》实施后强制婚检的合宪性争议
屠振宇
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强制婚检合宪性问题浮出水面,也改变了其中争议的宪法评价。一方面,强制婚检规定作为一项保护性立法的定性并未改变。尽管强制婚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立法目的有所区别,不再立足婚姻关系,而是回归到母婴健康保护,但由于婚姻基本权利条款已将家庭及其成员的国家保护纳入其中,所以强制婚检规定依然是对婚姻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非干预,原则上可以被推定为合宪。但另一方面,随着《民法典》实施带来的婚姻自由观的更新,婚姻受国家保护的限度有了新的内涵,继续从国家管制角度推行强制婚检有违宪之虞。根据民法典精神,从私法角度对婚检的“强制”属性作出解释,统筹协调相关民事法律规则,应是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
强制婚检
自愿婚检
婚姻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
合宪性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1期
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成及制度化路径
舒瑶芝
摘要:
由数字化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数字化司法变革催生了在线诉讼中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形式,民事检察监督嵌入在线诉讼既是诉讼构造数字化的逻辑使然,也有益于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功能。在线诉讼具备时空场域转换、有形要素缺失、技术壁垒显现等全新的特质,客观上也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进行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匹配。当前,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新命题,有必要从理念、规范以及实践的维度进行具体审视,促使其进入理论观照视野,探寻其未来的可能出路。在理念维度上,需要将技术赋权塑造为促使底层逻辑具象化的载体;在规范维度上,需要顺应在线诉讼的特质,明确检察监督的侧重点,并引入正当程序的理念实现具体规则的优化;在实践维度上,需要聚焦大数据监督平台及算法模型的适配性搭建,为全面提升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质效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
数字化生产逻辑
在线诉讼
民事检察监督
技术赋权
大数据法律监督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李宗诚
摘要:
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执行救济,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审裁判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再审裁定作出之前,一般应当认为执行回转缺乏实体基础和依据。执行回转的启动应当摒弃职权主义回归当事人主义,积极探索构建执行回转之诉。执行回转一般仅限于金钱类执行案件,但行为不应完全排除在执行回转的范围之外。
关键词:
执行回转
执行救济
善意取得
启动
范围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3期
阅核制述评
万毅
摘要:
当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阅核制本质上仍然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一种形式,差别在于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类案件”外,还覆盖了原本属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自留地”的“非四类案件”。阅核在形式上虽然仍属文书签发制,却只是一项程序启动权,而非实体处分权,因此并非个案审批制的翻版。从改革背景看,阅核制的出台主要是为弥补“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不足,这表现为:一是“四类案件”本身难以发现和识别,二是考核压力下院庭长和承办法官缺乏动力启动监管程序,三是院庭长对于“非四类案件”的脱管导致裁判文书质量下滑。关于阅核制的发展,在政策层面,由于司法责任愈加向院庭长集中,改革可能导致其脱离办案岗位或者选择尽量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院庭长亲自、带头办案以及审委会的定位之间产生背反现象。在法律层面,为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可以考虑对院庭长启动审委会的权限进行适当限制。在法理层面,为尊重法官独立办案权,院庭长在阅核过程中应当保持谦抑,慎用部分监管措施,并限缩监管方式。
关键词:
阅核制
司法责任制
审判监督管理
“四类案件”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从诉讼法学的立场对实体法学的学术方法及其构造质疑
中村宗雄
冯祝恒(译)
张卫平(校)
摘要:
在现代法学之下,民事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虽然都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直到现在两者之间也没有建立起充分的学术联系。实体法学现阶段仍然是从罗马法继受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一元自足体系,其对已形成独立法律体系的诉讼法理论毫不关心。也因此,实体法理论存在缺陷、曲解以及学术范围不当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可细分为:其一,现代私法学舍弃了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完全沦为了社会规范理论;其二,现代私法学以具有私法性质的“请求权”概念继承了actio理论,舍弃了其诉讼性质;其三,现代私法学没有将对私法关系产生影响的“裁判效力”纳入其理论;其四,实体法学者对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确定”缺乏明确的认识。法的世界由实体法与诉讼法组成,二者应当分别划分学术领域,在互补关系上相互融合,从而构成法学的整个体系。为此,应首先打破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的自足体系,一方面需要将实体法理论引入到诉讼法学领域,提倡“实体法与诉讼法并立二元观”的诉讼法学理论构造,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体法学中建立与诉讼法学相融合的理论构造。
关键词:
实体法学
诉讼法学
学术方法
学术构造
学术联系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3期
司法类案运用的困境及突破
孙海波
摘要:
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日益严峻,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建立就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类案运用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需从观念、制度和方法上扫清障碍。为此要明确不同类型案例的效力指向,指导性案例效力的特殊性源自受较强形式权威与理性权威的共同保障,其他案例的规范性效力更多由其内在的实质合理性所塑造。在类案运用过程中,需要贯彻类比的比较思维,尤其是学会准确判断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只有确证前案与后案存在实质相似性才获得了运用类案的基本前提。参照类案时应将类案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把裁判规则与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联结起来,以裁判规则限制法官的裁量恣意。此外,还应注意类案同判原则具有限度,要正确对待司法裁判的多样化和差异性,避免僵化地将这一司法理想推向极端。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类案同判
类比思维
裁判规则
判例制度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大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建构
洪涛
摘要:
囿于海量基础数据的混乱性与算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难以适用传统证据的审查规则,而处于无规则可循的窘境,亟需建构符合其特性的真实性审查规则,以实现其证明价值。具体来讲,作为基础的海量数据在“数量”上需满足采集全量性规则,确保分析挖掘出的潜在信息、规律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同时,在“质量”上需满足大数据整体真实性规则,避免虚假数据产生虚假结果,减损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分析工具的算法模型应具备准确性、适配性与可解释性,满足法律与技术双重面向的科学性要求,为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提供支撑;从印证的普遍适用性、数据经验的强客观性以及间接证据定罪的规范要求来看,建构分析结果的可印证性规则存在充足理由。通过引入故事模型理论,可发现分析结果的可印证性规则包括内部面向的基础数据印证与外部面向的分析结果印证,其中前者为其他规则提供保障,后者契合大数据证据的证明逻辑。
关键词:
大数据证据
全量性
科学性
内外部印证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1期
我国被羁押人通信权制度困境与合宪性调控
刘婉婷
摘要:
被羁押人通信权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避”的问题之一。当前,被羁押人通信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制度配合,在审查主体、检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权利主体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完善被羁押人通信权保障体系,需要将被羁押人通信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公民通信权”保护框架下,对刑事诉讼领域通信制度进行合宪性调控,以破解通信主体不明、检查权力扩张、辩护利益受损等问题。合宪性调控以“三阶层”审查逻辑展开,先明确被羁押人通信权保护范围,对特殊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适用“二元审查模式”,在此基础上将通信检查权拆分为“拆开信件”和“阅览文字内容”两项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与被羁押人通信利益的并重。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第39条
被羁押人通信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检查
合宪性调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
李小龙
摘要:
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方法较为简单,以主观判断为主,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客观性。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将心理测量与心理评估的结果运用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构建包含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发展环境三个内容的量化评估体系,使评估全面、科学,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同时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与犯罪预防提供参考。
关键词:
犯罪心理评估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危险性
论文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性质重释与程序完善
刘甜甜
李卓毅
摘要: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复合属性,分别有任意性、强制性等属性,在某些情况下还呈现出了“超强制”的属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调取的概括性授权已不能满足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协助者的特性。针对此,需要分两步走来对此类案件中的调取性质进行界定:一是对调取行为是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判断,二是运用“同意+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放弃的程度进行考察。若综合认定具体调取行为具有强制性,不仅需要充分贯彻目的限制原则,还需要在平衡侦查协助义务与权利保护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调取的适用条件与运行模式。除此,还应基于侦查协助义务的非绝对优先性构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豁免机制。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数据
调取
复合性
豁免机制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3期
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卢纯昕
摘要: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3期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林燕萍
罗丹睿
摘要: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1期
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兼论法教义学的可为与不可为
董保华
摘要:
劳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通过重述来融入法教义学的主张,体现为在现实逻辑中清除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的研究方式;在历史逻辑中抹去政法法学、注释法学对社会法理论干扰的历史记忆;在思维逻辑中区分法内视角、法外视角,主张由外向内的范式转换。现实逻辑往往由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交织而形成,社会性可以说是体现在这三种逻辑中,所以当下这种范式转换是以法教义学的名义来抽离社会法研究中的社会性。法学有制度视角与社会视角,劳动法注重两者的高度统一。对于强调实质法与形式法平衡的劳动法学科而言,隔绝其他学科影响的极端思维实不可取。
关键词:
法教义学
范式转换
形式法
实质法
社会与法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邵海
摘要: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3期
限制从业类处罚设定之反思
赵宏
摘要: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限制从业甚至是终身禁业迄今已成为通行的行政惩戒手段。这一惩戒方式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后被明确纳入处罚种类并受处罚法约束。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其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而不能诉诸规章及下位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意见将终身禁业的法律依据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其本质应属更严格的立法保留事项。除形式合法性要件外,此类处罚的设定还需接受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实质正当性检视。在此框架中,限制从业所欲维护的公益类型及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再犯可能与社会危险,以及违法行为与职业的密切关联等要素,都需放在天平两端细致称量。立法者不能仅为抽象公益或基于对违法风险的过度防御,就过度限制甚至彻底剥夺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国家也不应借由对私德有亏的违法行为人予以终身禁业的重罚,来对社会道德予以强制性塑造。基于上述原因所导致的限制从业类处罚的无节制滥用应加以特别防范。
关键词:
行业禁入
限制从业罚
特别预防
比例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二元逻辑及其展开
钭晓东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文明演进中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有实质与形式二元面向。一者,以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为目标,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二者,阐明指引法律解释、发展法律规则、促进司法治理的可能路径,拘束恣意与无序,发挥体系化粘连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可以借助实质逻辑主线与形式逻辑主线予以展开。通过借助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与自然恢复为主的实质逻辑主线,统筹资源管理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融合自然资源与污染防治立法,实现既“避害”又“趋利”;借助权力一权利两者关系结构的形式逻辑主线,呈现事后救济、危险预防、风险预防与独立价值选择四类型规范。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二元逻辑
实质逻辑主线
形式逻辑主线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比例与预防原则关系理论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阐释效应
陈真亮
项如意
摘要:
为加快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步伐,妥善处理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在气候风险规制领域的控权与保权问题上存在的抵牾、混用,采取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的适用关系进行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研究。研究发现,学界对该两项原则的关系存在三种理论主张。其中,取代关系说易引发气候风险的过度预防问题;限制关系说可能会消解预防原则,致使气候风险规制难以有效开展。相较而言,协同关系说更适宜指引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建构路径,有助于贯彻《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国家政策中的协调式新发展理念,同中国在气候变化应对问题上的国家自主贡献主张理念相吻合。通过进一步的学理、事理和法理阐释发现,气候变化立法有待将“双碳”等议题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环境法规范体系。协同关系说对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指引包括: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适度风险预防原则全面融入气候变化立法,推进气候风险规制的规范解释、气候变化法治原则与制度体系融贯;②促进气候变化减缓性工作的循序渐进、气候变化适应性工作的防微杜渐,优化减缓与适应兼顾并重的气候变化因应制度体系;③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及央地政府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气候风险合作治理与责任分工体系;④缓解气候风险规制中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间的紧张冲突,强化行政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推动环境法律规制实现由基于确定性的传统秩序行政和福利行政向基于不确定性的风险行政转型,从而促进气候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
风险规制
比例原则
预防原则
协同关系说
气候变化立法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3期
法典化视域下损害担责原则的内涵流变与制度体现
范长江
摘要:
损害担责原则在2015年的《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明文的宣示,但在学理上有着污染者负担、原因者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等不同表述。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受益者负担的表述拓宽了主体的范围,增加了责任的承担形式,以其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更为妥帖。环境税费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以受益者负担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发展运行,完善了“政府–企业–公众”互动的新型环保格局。
关键词:
基本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原因者
论文出处:
《法学(汉斯)》 2024年3期
超大城市治理中的人居环境法构造
刘长兴
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超大城市中的人居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该问题如何进行制度化应对是超大城市治理的重要面向。人居环境问题的治理应遵循环境法的制度路径,但人居环境又具有人工化、与居民密切关联等特征,其保护制度需要适应其特征进行发展和创新。人居环境法是环境法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其目标和制度要在环境法体系中确定,并协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其中,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民事制度仍是人居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面,具体内容要根据人居环境保护的特征和具体需要来设计。
关键词:
城市治理
人居环境
环境法
制度体系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3期
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功能定位及效能保障
吴树义
摘要:
信息工具能够以去中心化、中介式的角色参与碳市场建设,在充分获取碳排放信息、便利市场监管、促进碳价稳定向好、畅通公众参与等方面助力碳排放权交易的平稳有序。在实际应用中,信息工具在碳市场的不同场域可能产生不同的失能形态:①数据瑕疵、数据造假、违规运维可能导致碳排放监测数据失真。②碳信息数据平台在对原始信息进行深度清洗、去噪、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③单方性规则塑造、潜在失灵与偏见导致的算法侵害是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非正义的重要来源。④碳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孤岛易导致行政监管与公众参与不畅。信息工具在赋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现实梗阻,折射出信息工具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用不畅与制度困境。在治理理念上,事中事后监管难以满足信息工具失能风险规制的需求;在制度供给上,试点先行的碳市场建设策略导致各地制度供给不尽相同,有必要完善中央立法的顶层设计。风险防范与治理、行为促进与保障的立法理念,能够克服信息工具失能的全程性、动态性,使风险制造者对行为后果产生稳定预期;央地协同的立法体系,能够突出“双碳”目标的全局性、重要性和战略性,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更为系统、有效和全面的法制供给。在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以信息承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完善行政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平台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算法侵害的可追责性与实体责任、丰富碳信息流动与共享的路径4个方面对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效能进行全过程制度保障。
关键词:
信息工具
碳市场
功能定位
失能形态
效能保障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3期
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综合法理分析
李人达
摘要:
作为全球海洋的关键节点,国际海峡既是我国冲出岛链封锁的必经之地,也是关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畅通与否的重要通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第一,针对某些存在长期有效的专门公约的特定海峡,其通行制度予以保留,如土耳其海峡适用1936年《蒙特勒公约》、麦哲伦海峡适用智利与阿根廷1881年《边界条约》、丹麦海峡适用1857年《哥本哈根条约》;第二,在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海海峡,他国船舶、飞机有权在其中间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海域适用航行飞越自由,如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宫古海峡、巴士海峡等咽喉要道;第三,在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他国船舶、飞机有权在其领海海域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如吐噶喇海峡、马六甲海峡、曼德海峡、多佛尔海峡等咽喉要道;第四,在摩西拿例外海峡和死巷例外海峡,他国船舶、飞机有权适用不应予以停止的无害通过制度,如摩西拿海峡、卡尔玛海峡、蒂朗海峡、首港航道等咽喉要道。综上,他国船舶、飞机在相关海峡的相关海域的通行权的享有,依靠的是国际法规则,并非海峡沿岸国的恩惠,也非其他海权大国的好意施惠。我国船舶、飞机有权适用国际海峡上述四类通行制度沟通全球。同时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保障国际海峡畅通,促进海运发展,增进人类福祉,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航行飞越自由
过境通行
无害通过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4年3期
WTO药品报销“第一案”——“土耳其药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胡建国
杨雅月
摘要:
2022年7月25日公布仲裁裁决的土耳其药品案,是DSU第25条上诉仲裁“第一案”,也是涉及药品报销制度的WTO“第一案”。该案专家组和上诉仲裁庭裁定土耳其政府报销私人药店所售药品不构成政府采购,本地化措施也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公共健康例外。上诉仲裁庭纠正了专家组的一项错误法律解释,尊重专家组的事实认定,但本案仍有许多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有待澄清和完善。土耳其药品案给中国带来如下启示:关注WTO规则对医疗体制改革的规制和影响;供应链韧性建设必须遵守WTO规则;可以合理利用WTO政府采购豁免确保国内供应链安全,但应避免设置超出豁免范围的歧视性附加条件。
关键词:
WTO
土耳其药品案
药品报销
政府采购
供应链本土化
论文出处:
《天津法学》 2024年1期
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
梁庭瑜
摘要:
对于何为加密货币纠纷,司法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面对加密货币案件时处于无法识别的窘境,同时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迷雾为其相关案件的识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通过国际私法的识别理论厘清加密货币纠纷的具体概念,明确加密货币纠纷中应当识别的对象,进而通过对加密货币纠纷涉外性和使用场景的识别,将现有的加密货币纠纷与适当的部门法进行匹配,澄清加密货币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打通法律与加密空间的隔膜。
关键词:
加密货币纠纷
识别
涉外性
加密货币法律属性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1期
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
陈冉
摘要:
面对“深度伪造”技术在信息制作上高度的以假乱真可能以及在色情领域的广泛存在,有必要明确刑法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上的立足点,将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定位在“真实的性隐私保护”而非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在信息流动的产业化背景下,网络与信息所形成的新秩序对传统刑法在隐私保护上构成挑战,现行刑法过于倚重前端预防的打击不力。在深度伪造治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下,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犯罪规制范式必须转型,要从性隐私保护和信息规制两个层面对涉性信息进行检视,彰显“性隐私”的独立保护地位,肯定现实与虚拟交互中“性”利益保护的适度远程化,以“场景化”构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同时,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制作、传播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考虑涉性信息参与各方的风险防御可能,在性隐私保护上应当合理对伪造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受害人进行风险分配,以“合规”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考虑个人信息主体在隐私保护上的同意“受限”,立法和司法应当避免单纯根据受害人的同意和创作者的“标识”对涉性信息制作和传播者以及平台等风险创设者进行免责处理。
关键词:
深度伪造
涉性信息
人格权
性隐私
规制范式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3期
人工智能视阈下AI诈骗的态势特征及侦防机制探究
李丹
宋嘉木
摘要:
AI诈骗是当今兴起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非接触性犯罪。当前,AI诈骗侵犯个人隐私,滥用人工智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相较于传统电信网络诈骗,AI诈骗更加智能化,呈现出许多新型特点。公安机关侦办此类诈骗案件面临众多难点。本文基于实战案例解析,探究AI诈骗的作案特征与侦防机制,以期对公安机关实现打防并重、构建高效治理格局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人工智能
AI诈骗
联合侦查
多方共治
法律规制
论文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数据与信息的刑法区分性保护
熊波
摘要:
数据和信息的混同性保护是我国数据犯罪治理现状的主要特点。混同性保护主要呈现“等同说、包容说、交叉说”三种具体现状,其导致数据法益体系的概括性,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之间、数据犯罪罪名之间的界限模糊,部分数据犯罪的相关罪名沦为兜底性罪名,一般数据保护的扩张化等现实危害。倡导数据和信息的区分性保护理念是应有之义,其主要依据在于,刑法保护的数据价值是工具性和载体性价值,刑法保护的信息价值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知识产权等信息本体内容价值。区分性保护规则可以围绕塑造数据状态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的法益类型、消除系统侵入行为入罪评价的信息依附性、区分认定破坏系统数据运行行为和信息内容处理行为、构建数据保护和信息保护的区分性入罪量化标准等内容予以展开。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数据状态安全
信息内容安全
区分性保护
论文出处: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2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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