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现状与优化路径——以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为例
The Role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Folk Agreements in Rural Governance in Ethnic Areas:Current Status and Optimal Paths——Take Bama Yao Autonomous County in Hechi City,Guangxi as an example
中文题名: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现状与优化路径——以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为例
作者:郭剑平 黄月圆 何涛
第一作者:郭剑平
机构:[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3]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22
期号:1
起止页码:249-262
中文期刊名:民间法
中文关键词:村规民约;乡村治理;民族地区;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具有特殊性,关注村规民约等民间规则助推乡村治理尤为重要。民族地区村规民约根植于乡土社会,是乡村自治的表达、法治的补充和德治的载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巩固村民自治、落实基层民主、促进纠纷解决、维护村庄秩序、引领道德风尚以及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实践中,限于村规民约的部分内容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制定与执行程序缺乏必要规范、司法机关认可程度不高等方面的影响,当前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发挥面临困境。我们应通过加大基层普法力度、提升基层公务人员法律素养、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和管理、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明确司法适用原则和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等体制机制的优化,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分类号:D422.6[农民工作] D633[民族工作] D920.4[学习、研究]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