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身体检查制度之反思与重塑——以西方制度为背景的考察 被引量:2
Introspection and Resatabishment to the Criminal Body-Examination System-As Compared to the Background of Western System
中文题名:我国刑事身体检查制度之反思与重塑——以西方制度为背景的考察
作者:瓮怡洁
第一作者:瓮怡洁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4
期号:3
起止页码:36-40
中文期刊名: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身体检查;比例原则;司法审查;人权保障;
摘要:合理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我国的身体检查制度存在许多疏漏,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
分类号:D915[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