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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香港生育二胎为由扣发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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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香港生育二胎为由扣发其工资

作者:许庆涛

第一作者:许庆涛

机构:[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14

起止页码:20-2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用人单位;女职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生育保险;劳动合同法;科技大学;香港特别行政区;计划生育政策;

摘要:正【裁判要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仍然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案号一审:2010年海民初字第06486号二审:(2010)一中民终字第18083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息工程学院。鲁某于2002年7月到北京信

分类号:D922.5[劳动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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