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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被引量:22

On the Criminal Target and the Object of Offens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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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作者:李洁

第一作者:李洁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8

期号:3

起止页码:76-79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摘要: 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时被作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有时被用作犯罪行为的直接指向,由此产生犯罪对象研究中的各种混乱。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是将两种含义分离,前种属犯罪对象,后种则应另设行为对象的概念概括之。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有密切联系,许多情况下两者会发生重合,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它们的作用不同,与行为的联系方式不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同时存在的概念,两者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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