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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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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作者:赵桂民 韩玉胜

第一作者:赵桂民

机构:[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5

起止页码:32-36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的争论,需要通过修改立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善犯罪主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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