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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     被引量:16

The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 in the Private Law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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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

作者:方立新 徐钢

第一作者:方立新

机构:[1]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28

年份:2004

卷号:34

期号:6

起止页码:77-86

中文期刊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国际移民法;国籍冲突;一人一籍原则;外交保护;双边协定;

摘要:宪法基本权利具有防御国家的主观性权利和客观法规范的双面性,其效力亦扩散于私法领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围绕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特性与法理联系,司法适用过程主要从三个结构层面上展开.但对于我国在私法领域中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的合理性需要进行反思,确定宪法介入私法领域的方式,在本质上是要明确宪法价值的取向.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主张应在司法实践中致力于通过对私法概括性条款的合宪性解释,来促进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私法领域的生效与遵行,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08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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