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被引量:4

Patentablity for Public Order or Morals and Bio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收藏

中文题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作者:张晓都

第一作者:张晓都

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79-84

中文期刊名:科技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公共秩序;道德;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法;专利权;

摘要:一、美国 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条款.在LOWELL v.LEWIS案中①,著名的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发明不应当损害社会的安宁、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实用性一词是与无害或非不道德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Story法官引述的不道德发明的例子是"新的毒害人的、或者是刺激放荡的或者是帮助秘密暗杀的发明".因此在美国专利法中,有害的、危险的、不道德的发明都按缺乏实用性论处②.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