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被引量:4
Patentablity for Public Order or Morals and Bio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中文题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作者:张晓都
第一作者:张晓都
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79-84
中文期刊名:科技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公共秩序;道德;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法;专利权;
摘要:一、美国 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条款.在LOWELL v.LEWIS案中①,著名的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发明不应当损害社会的安宁、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实用性一词是与无害或非不道德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Story法官引述的不道德发明的例子是"新的毒害人的、或者是刺激放荡的或者是帮助秘密暗杀的发明".因此在美国专利法中,有害的、危险的、不道德的发明都按缺乏实用性论处②.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