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7
The Restudy to the Theory of Capacity for Civil Liability of Natural Person--Furthermore the choice who should bear civil liability when the ward causes damage to others in law
中文题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作者:匡爱民 魏盛礼
第一作者:匡爱民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4
卷号:22
期号:12
起止页码:32-3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被监护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人身损害赔偿;
摘要: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29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