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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     被引量:54

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 ——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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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

作者:何家弘

第一作者:何家弘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6

起止页码:94-105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司法证明标准;刘金友;张卫平;王敏远;证据制度;法院判决;

摘要: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但是并非所有正确认识都可以称为真理,只有那些反映事物之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才是真理。司法证明结果可以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但是不属于真理的范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不是检验人的一切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司法证明的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如何建构这三个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是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D925[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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