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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剂、契、券”不等于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四     被引量:3

Inquiry to Nature of Civil Legal Ac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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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质、剂、契、券”不等于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四

作者:高在敏 陈涛

第一作者:高在敏

机构: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02

期号:6

起止页码:67-82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私法;个人自由;专政;承担;酋邦;中国;推行;演进;

摘要:将中国古代的"质、剂、契、券"直接说成法律行为,意在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张目,但通过对两者演进历史、概念对象以及各自功能的剖析,即知法律行为以公、私法划分为发生前提,以弘扬个人自由主义为文化底蕴和根本目的.而"质、剂、契、券",既有染于中国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又一直系军事、政治、礼制、律例的共有性术语,既曾指以"合券为证"为特征的官方具造文牒,又承担着敛财与推行严密监控的专政功能,表明两者始终都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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