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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24条第(4)项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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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新刑法第224条第(4)项评析

作者:周铭川 刘军平

第一作者:周铭川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411105

年份:2002

期号:10

起止页码:73-75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新刑法;变造;履行合同;实际履行;数额较大;非法占有;当事人;产权证;票据;担保;

摘要:新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

分类号:D924[刑法] D923[民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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