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初探《担保法》、《合同法》及其解释在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作者:李景华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75-76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担保法》;抵押权人;受让人;告知;抵押人;《合同法》;抵押物;合同效力;转让;适用;
摘要:施行于1995年10月1日的《担保法》第49条第l款规定:“抵押期问,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这一规定意在注重和发挥抵押物的利用价值,同时也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及受让人的权益。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