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
第一作者:陈明华
机构:[2]西北政法学院;[3]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年份:2000
期号:3
起止页码:5-9
中文期刊名:检察实践
中文关键词: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物质利益;1996年;犯罪案件;徇私舞弊;参考价值;正确理解;新刑法;“利”;私利;私情;适用;
摘要:根据199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尽管该《解释》是在新刑法颁布前作出的,但是它对我们正确理解徇私枉法罪的有关问题仍有一定参考价值。)第一条之规定,刑法中的徇私指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它私情私利。徇私也就是徇私利私情。“利”既包括物质利益,如金钱、物品、吃喝玩乐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D926.3[检察院]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