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被引量:4
Query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Attribution of Evidence" in Evidence System:A Comparison with the Advantages of the Admissibility
中文题名: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作者:纪格非
第一作者:纪格非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5
年份:2005
卷号:50
期号:1
起止页码:67-70
中文期刊名: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证据属性;基础性地位;证据制度;证据能力;核心问题;程序功能;发挥作用;司法实践;法庭审理;能力概念;证据法;单一性;证明力;法哲学;法理学;性问题;僵化;质证;立法;
摘要:"证据属性"是我国现有证据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其所固有的逻辑上的缺陷,体系上的僵化性以及程序功能的单一性,因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地发挥作用."证据能力"体现了一种不同的证据采纳模式,即证据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成为质证的对象,证据最终是否回被采纳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证据能力概念的引入,证据的采纳标准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可以通过立法得以实现的具体的程序性问题.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G216[各类型报纸]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