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制度初探 被引量:12
ON THE MAIN-BODY SYSTEM AS INTERPRETED UNDER THE ADMINISTRATAIVE LAW
中文题名: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制度初探
作者:黄竹胜
第一作者:黄竹胜
机构:[1]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年份:2005
卷号:41
期号:2
起止页码:6-10
中文期刊名: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政法解释;行政解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法适用;
摘要:在中国现行的有效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国务院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作为享有行政解释权的主体行使着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解释权.这一体制不仅排除了具体的适用机关和行政官对行政法的解释权,而且排除了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性法律的解释权.这种制度安排并不契合行政法适用的原理,也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其客观后果会助长行政权力的滥用,弱化法律对行政的控制,消解了司法的最终效力性.因此,尽快建立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制度和优化行政法解释体制乃是必然的选择.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