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三论
作者:曹理
第一作者:曹理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5
期号:7
起止页码:124-126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第三人责任;董事;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治理;责任制度;立法经验;两大法系;构成要件;公司法;义务;应当;权力;国家;
摘要:随着公司的发展,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益益突出.其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当董事违反这些义务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与公司一道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董事对第三人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对该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分类号:D971.23[法律] 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