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宪法文本解读 被引量:39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 about the Nature of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Constitution
中文题名: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宪法文本解读
作者:韩大元
第一作者:韩大元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5
期号:07S
起止页码:13-16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宪法文本;法律监督;检察权;中国;法律监督;
摘要:宪法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与进行活动的权力来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分析检察机关性质与地位的基本依据.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宪法规范作为社会共同体所选择的基本共识和最高价值体系,为各种制度合理性的评价提供统一的尺度与标准.我国的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规定.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