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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率先出现的原因辨析——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五     被引量:7

The Discrimination Concerning the Causes for Legal Act Initially Appeared inModern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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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率先出现的原因辨析——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五

作者:高在敏 陈涛

第一作者:高在敏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05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28-38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个人自由主义;一体三维;民事法律行为;近代欧洲;合法;原因;

摘要: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种主义;其四是"以人为本,一体三维"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既源远流长且更属于真正的先进文化.而这些因素之在中国古代却既未发生且绝对不可能发生,从而表明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行为之说,自始至终只能是指鹿为马式的肆意编造.

分类号:D913[民法] C913.68[妇女问题]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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