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陈苇 谢京杰
第一作者:陈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重庆400031
年份:2005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37-43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婚姻法;父母;子女;《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先原则;《婚姻法》;利益;相关法律;
摘要: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分类号:D431.7[世界青年、学生、儿童生活状况] D922.183[青少年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