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权的定位 被引量:6
On Orientation of Prosecutorial Power in the Re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中文题名: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权的定位
作者:周汉华
第一作者:周汉华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年份:2005
期号:09X
起止页码:9-11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检察权;修改;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抗诉权;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如何明确检察权的定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权的规定只有两条:一是总则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是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于缺少全面的制度设计,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检察机关享有的抗诉权,其效果也不错,近年来法院再审抗诉民事行政案件的改变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D926.3[检察院]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