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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论     被引量:33

On Tort of Indeterminate Tortfea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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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共同危险行为论

作者:程啸

第一作者:程啸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52-63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行为;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比较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1]严格地说,由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所以仍按照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处理,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2]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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