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商法的规范对象——商事关系论要
第一作者:李少伟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43-49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商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人格关系;商事营业关系;新商人主义标准;商法体系;规范对象;关系论;技术方法;价值理念;
摘要:作为商法规范对象的商事关系直接决定着商法部门化、商法法域性质、商法价值理念以及商法的法技术方法,因此,商事关系事实上处于商法体系的基础地位.国内商法学界一方面经常将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加以混淆,另一方面将商事关系理解为狭义的商主体之营业关系,而忽略了商主体人格关系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德国由于采用新商人主义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对商事关系的把握和商法的适用问题.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