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被引量:14
On the Regaining of the Power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eview Procedure of Death Penalty
中文题名: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作者:周道鸾
第一作者:周道鸾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年份:2005
卷号:3
期号:6
起止页码:5-14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少杀;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死刑复核程序;
摘要: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80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