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首论”司法解释的瑕疵及改进 被引量:4
On Judicial Explanation about "Be Regarded as Voluntary Surrender" Defects and Improvements
中文题名:“以自首论”司法解释的瑕疵及改进
第一作者:利子平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6
卷号:37
期号:1
起止页码:47-52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以自首论;司法解释;瑕疵;改进;罪犯;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关于“以自首论”规定的不足,但它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没有对某些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概念进行界定;另一方面,把“正在服刑的罪犯”界定为“已宣判的罪犯”、“其他罪行”限定为非同种罪行不太科学等。“以自首论”应界定为:“被依法关押的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对于其中“司法机关”的外延、“尚未掌握”的标准应作出准确的界定。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