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第一作者:黄京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4
起止页码:34-39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不再执行;缓刑;刑罚制度;
摘要: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分类号: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75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