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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被引量:10

Theoretic Issues on the Hedge of Common Obligatory Right Remark on the corresponding clauses in the draft of prop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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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作者:李永锋

第一作者:李永锋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6

卷号:21

期号:5

起止页码:80-88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设质通知;债权证书;直接收取权;对自己债权的设质;核押;

摘要: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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