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立法的应然选择——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四) 被引量:6
The Model of Absolute Extinguishment of Substantive Right: Our Choice as it ought to Be in Effect of Limitation of Action--The review of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limitation of action and our new choice when we revise the law (part four)
中文题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立法的应然选择——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四)
作者:魏盛礼
第一作者:魏盛礼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11
起止页码:119-124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摘要:既有的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中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存在理论上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逻辑上可行,但难以充分发挥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与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吻合,仍然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伤害。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民事立法,应当抛弃所有既存模式,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作为选择。在实行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同时,可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问,借助于债法的不当得利和撤销权制度,弥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立法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