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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犯罪适用法律的法理思考    

The Consideration on Applicable Laws to Bribe Crime in China by Legal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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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行贿犯罪适用法律的法理思考

作者:杨寅

第一作者:杨寅

机构:[1]上海政法学院法律与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教授;[2]墨尔本大学法学博士

年份:2006

卷号:15

期号:5

起止页码:27-30

中文期刊名: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犯罪分子;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理;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城市建设;社会主义;

摘要:实践证明,城市建设和管理是行贿案件较易发生的领域。这一领域的行贿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而且会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影响党和政府的声誉。长期以来,对行贿罪的查处不够得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与行贿罪有关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认识。在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刑法》第3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的第2条。围绕这两个条文的司法适用,我谈几点看法。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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