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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根本性缺陷与制度重构——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五)     被引量:13

The Fundamental Shortcoming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in Our Country and System Reconstruction ——The review of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limitation of action and our new choice when we revise the law(part 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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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根本性缺陷与制度重构——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五)

作者:魏盛礼

第一作者:魏盛礼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6

卷号:24

期号:12

起止页码:145-15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构建;民事债权;商事债权;

摘要: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短期时效期间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时效延长有悖于司法确定性原则和最长诉讼时效性质不明等诸多方面的弊端。究其原因,既有理论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更多是对前苏联诉讼时效制度的照搬。科学的时效期间制度应当根据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依据民事债权与商事债权相区别,一般民事债权和特种民事债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普通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取消短诉讼时效,废止时效延长制度以维护司法确定性。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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