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以日本的部分社会论为中心 被引量:6
On Theory Pattern of Differentiating Jurisdiction and Association Autonomy --Tak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in Japan as a center
中文题名: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以日本的部分社会论为中心
作者:刘风景
第一作者:刘风景
机构:[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154-16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部分社会;审判权范围;人权;法官;判例;
摘要:部分社会论是日本的法官们为界定审判权的范围,通过判例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工具,其理论基础是“有社会,就有法”的法社会学观点.“部分社会”内部发生的纷争,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应依据团体内部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审判权不宜介入.但实际上,日本各级法院面对有关部分社会的纠纷时,并非简单地固守部分社会论,有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团体自律权进行司法审查.在思维方式上,部分社会论首先认定不属于审判权对象的事项,从而间接地确定审判权的对象.部分社会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从宪政的高度,明确“案件”、“审判权”的含义;根据审判权属性,选择理想的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以强化说理为着眼点,提高审判水平;以审判为中心,推动法学理论创新.
分类号:D926.2[法院]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42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