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文广告的形式、危害和治理——对《广告法》第13条的研究 被引量:26
Blind Advertising: Its Form, Harm and Regulation: Based on Article 13 of the Advertisement Act of the PRC
中文题名:软文广告的形式、危害和治理——对《广告法》第13条的研究
作者:应飞虎 葛岩
第一作者:应飞虎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2]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3
起止页码:29-39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软文广告;传播;制度对策;法律责任;
摘要:软文广告在目前我国的大众媒体中盛行,这缘于它在较多情形下比虚假广告更能激发受众的购买欲望,以及政府打击的不力、受害消费者权利主张的困难等原因。为抑制软文广告,有效的治理对策是必要的。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广告标记方面,应该重视广告主体运用非语言信息规避法律的问题;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由于软文广告的危害较长时间以来被严重低估,因此应该全面评估软文广告的对消费者、媒体的消极影响。应该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18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