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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现代性:主体与客体之辨    

The modernity of the corporation: difference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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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的现代性:主体与客体之辨

作者:王延川

第一作者:王延川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07

期号:5

起止页码:4-8

中文期刊名:宁夏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现代性;公司主体论;后现代性;公司客体论;

摘要:现代性最主要的特征莫过于主体性在西方社会的全面确立.对公司而言,现代性意味着承认公司的主体地位.公司的主体地位主要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受后现代性思潮和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影响,“公司契约论”与“公司企业论”先后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成长起来.“公司契约论”与“公司企业论”的实质是“公司客体论”,它们在理论上都有难以克服的困境,因此,重申公司的主体性传统迫在眉睫.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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