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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征收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3

Research on the Constitution of Regulatory 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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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准征收的构成要件

作者:李伟

第一作者:李伟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28

年份:2007

卷号:9

期号:6

起止页码:67-70

中文期刊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准征收;财产权;公共利益;特别牺牲;

摘要:有关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与财产权的保障一样源远流长。近年来,关于征收的讨论逐渐增多,这对于财产权的保障无疑具有拳足轻重的意义。征收是对公民财产权最严重的限制,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限制,国外学说和实践中的准征收制度,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又一限制。然而,国内学者对准征收制度的研究尚嫌凌乱,而且呈现出学说上的多歧状态。所谓准征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行使管制权,在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设定限制,致使财产价值发生实质性减损,从而具有征收效果的一种制度;住征收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即财产权、损害事实、公共利益和特别牺牲。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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