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被引量:31
Study on the Alternative Measures to Death Penalty -Standpoint on the basi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中文题名: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作者:李希慧
第一作者:李希慧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08
期号:2
起止页码:27-3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死刑;死刑替代措施;假释;减刑;
摘要: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分类号:DF613[刑罚的运用]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