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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刑事诉讼法解释主体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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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然与实然:刑事诉讼法解释主体再思考

作者:刘沛谞

第一作者:刘沛谞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08

期号:1

起止页码:66-71

中文期刊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解释;刑事诉讼法;解释论;解释主体;

摘要:刑事诉讼法解释论是刑事诉讼法范畴重要的方法论体系,而解释主体是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逻辑起点,正确厘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体对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解释行为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解释主体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各级具体将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个案的刑事法官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抽象主体,行使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权,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呈现的抽象性立法解释,对各级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办案的各类刑事司法人员则享有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权。生成效力仅及于个案的具体解释结论。对个案的诉讼行为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该案以外的“他人他事”不具约束力。

分类号:D925[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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