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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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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作者:许明月

第一作者:许明月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400045

年份:2008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40-147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替代清偿;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分类号:D923.2[物权]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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