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情理性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1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emotion and morality in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中文题名:行政情理性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作者:周丽 潘世钦
第一作者:周丽
机构:[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年份:2008
卷号:13
期号:1
起止页码:31-33
中文期刊名:新余高专学报
中文关键词:情理性;行政法;适用;
摘要: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包括正当性、平衡性和情理性三个标准。其中情理性的标准较难把握,但情理性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原则,具有更高的法律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情、理、法的和谐相融。探讨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及其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D909.1[世界]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