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冲突及解决 被引量:1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Railway Law and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and the Solutions
中文题名:论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冲突及解决
作者:夏秀渊
第一作者:夏秀渊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年份:2008
卷号:20
期号:1
起止页码:106-108
中文期刊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铁路交通事故;“撞了白撞”;赔偿;
摘要:《铁路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9月1日以后,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既不人道,也不合理,更不合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均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行人违章,火车撞了不白撞”,使铁路部门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以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稳定,从而更有利于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