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破产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以我国《破产法》第31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
Analysis of the Substantial Qualifications of the Exertion of Bankruptcy Revocation-- A Case of § 31 of Bankruptcy Law
中文题名:试析破产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以我国《破产法》第31条为分析对象
第一作者:房绍坤
机构:[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08
期号:9
起止页码:75-80
中文期刊名:商业经济与管理
中文关键词:《破产法》第31条;管理人撤销权;实体条件;
摘要: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入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