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11
On Typology and Scope of State's Obligations in Constitution——Norm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Example of the Right to Work
中文题名: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
作者:徐钢
第一作者:徐钢
机构:[1]同济大学法律系讲师,上海200092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44-51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国家义务;义务层次理论;劳动权;
摘要:宪法权利所对应的义务通常是隐含的,但其对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义务主体问题,三种不同视角的分析有着不同的答案,但规范分析的方法认为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国家。国家义务存在着不同的序列,二分法、义务层次理论以及德国基本权功能体系理论三种分析方法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和转换关系,但其中的义务层次理论更能清晰地揭示我国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就劳动权而言,我国宪法的“概括性保障条款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规范形式为确定国家义务的内容与范围提供了规范基础。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B82-052[道德与社会]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