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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辨析     被引量:1

Transfer of Suspected Criminal Cas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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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辨析

作者:黄新波

第一作者:黄新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09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33-37

中文期刊名: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机关;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处罚;移送时机;

摘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然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时机一直是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执法困惑和难题,行政执法实务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和做法。对此。我们从刑事先理原则、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附属刑法规范三个层面进行剖析,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移送给司法机关,而不能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义务。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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