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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视角     被引量:16

On Subject Of Crime Of Transformed Rob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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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视角

作者:李希慧 徐光华

第一作者:李希慧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75-78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犯罪主体;相对负刑事责任;

摘要: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结论相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的“罪”,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应当将其解释为“罪行”。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基于该类主体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不宜承认其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D926.3[检察院]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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