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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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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作者:齐文远 周详

第一作者:齐文远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124-131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犯罪性质;行为人;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审理过程;机关人员;违法犯罪;证据证明;

摘要:一、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犯罪性质的争议 习水嫖宿幼女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面对本案的主要定罪量刑问题曾解释说,对嫖宿者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对袁荣会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解释是:很难有证据证明袁荣会有强迫的行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我们也想对他们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严格依法。”

分类号:D917[犯罪学]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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