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
作者:彭冰
第一作者:彭冰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9
卷号:26
期号:4
起止页码:39-47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证券发行核准决定;行政许可;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的证券发行核准决定撤销权,可在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和核准后发行人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行条件这两种情况下行使。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撤销应当限于证券发行之前。该撤销权行使的程序,也应依据上述两种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发行人核准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可适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程序,即目前所谓的会后事项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对于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的情况,则撤销程序应当和行政处罚程序联合适用,只是基于不同的阶段而各有侧重。
分类号: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22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