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被引量:81
The Duty of Procurators to Seek Objectiveness in the Chinese Legal Context
中文题名: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作者:龙宗智
第一作者:龙宗智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137-15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检察制度;客观义务;司法公正;法律监督;
摘要: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基于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形成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两种类型。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充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而这两种角色是相冲突的。应当注意客观义务论作用的限度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注意通过外部制度保证客观义务。在我国,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制度背景,更须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如检讨与合理设定内部绩效制度、在一体化与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尤其应注意遵循诉讼规律,维系诉讼构造功能。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G254.122[综合性分类表]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