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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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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作者:陈增宝

第一作者:陈增宝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20

起止页码:18-2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原始股;钱财;未上市公司;非法经营罪;诱饵;行为人;诈骗罪;构成特征;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F830.59[投资]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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