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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缓刑考验期的折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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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略论缓刑考验期的折抵

作者:周东瑞 杜开林

第一作者:周东瑞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21

起止页码:76-7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缓刑考验期限;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刑期;刑法;再审;漏罪;

摘要: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刑事判决时,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与计算很少出现争议,故而缓刑考验期限折抵问题较少被人意识到。然而在再审判决、漏罪判决等二次刑事判决情形中,缓刑考验期折抵的问题却客观存在,需加以明确、规范。

分类号:D924[刑法]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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