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略论缓刑考验期的折抵
作者:周东瑞 杜开林
第一作者:周东瑞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21
起止页码:76-7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缓刑考验期限;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刑期;刑法;再审;漏罪;
摘要: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刑事判决时,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与计算很少出现争议,故而缓刑考验期限折抵问题较少被人意识到。然而在再审判决、漏罪判决等二次刑事判决情形中,缓刑考验期折抵的问题却客观存在,需加以明确、规范。
分类号:D924[刑法]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