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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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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作者:李洁

第一作者:李洁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83-91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受贿类型;谋取利益;价值评价;

摘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本文提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的保护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无直接关系,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同情况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价值评价相反,因此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不具有合理性。依据受贿罪的保护客体之设定以及规定该罪的价值追求,应当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删除,同时依据受贿的同时是否枉法作为划分不同受贿罪类型的根据,以使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具有合理性。

分类号:DF636[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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